
【案情】
羅某(男)和黃某(女)于2001年登記結婚?;楹?,羅某父母出資購買了四層住宅樓一棟及店面兩間,住宅樓登記在羅某名下,兩間店面產權登記在黃某名下。雙方因感情不和,黃某起訴羅某要求離婚,并請求依法分割登記在其名下的兩間店面。羅某認為,兩間店面由其父母出資購買,雖然登記在黃某名下,但一直是由羅某父母管理使用,且黃某、羅某雙方承諾兩間店面不得買賣、抵押,故兩處房產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黃某無權分割。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即該規(guī)定所要表達的意思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應以認定該房系對夫妻雙方贈予為原則,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為例外。這里的“例外”就是要有證據證明一方父母明確表示將該房產贈與男或女之一方,且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具體到本案中,不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均沒有證據證明該房產系男方父母贈與給男方個人的,也沒有證據證明該房產系男方父母贈與給女方個人的,也就說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自然而然的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符合上述規(guī)定。
【張濤律師提示】
在如今限購政策大行其道的大背景下,經常會遇到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想要贈與自己的子女,由于子女受限購政策影響只能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情況。此時如果不明確約定該房產是對一方子女的贈與,那么在夫妻分割財產時將會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違背父母原意,并造成家庭財產的大量外流。建議這種情況下,父母應當與小夫妻雙方簽訂協(xié)議,約定產權歸屬,以避免未來可能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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