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王某與李某為夫妻關系,育有兩子王A和王B,王某與李某有夫妻共同財產房屋一套,登記在王某名下,李某于2000年去世,去世后未留有遺囑,王某和王A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內,王B在一次家庭聚會中意外得知,王某已經將此房屋以買賣的形式過戶至王A名下,王B感到既氣憤難耐委托了本律師代理了此案。
首先進行法律分析:本案訴爭房屋為王某與李某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去世后,因為留有遺囑,其個人財產發(fā)生法定繼承,及此房屋一半的份額發(fā)生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根據《民通意見》177條 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
第89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也就是說部分共有人是沒有權利擅自處分財產的,一般認定為無效行為,除非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那么何為善意取得呢?
根據《物權法》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何謂善意,就是買方并不知道賣方為無權處分人,在本案中很顯然王A對王某無權處分是完全知情的,并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故根據以上法律分析:本律師得出結論:王某與王A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最終法院采信了本律師的觀點,判決王某與王A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維護了王B的合法權益。
魏紹玲律師辦案心得:離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為雙方不善于經營婚姻造成的,而非雙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經營婚姻,改善夫妻雙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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