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回顧:
12歲少女遭強暴生子
湖南省永州市祁陽縣的偏遠小鎮(zhèn)梅溪鎮(zhèn)城墻村李家。戶主李春生的女兒李思思(化名),一個剛滿12歲的小學六年級女生,頂著剖腹產后嚴重下垂的圓肚皮,含胸低頭,光著腳丫在泥地上走來走去。襁褓中,是思思生下的女嬰李小寶(化名),從一出生,這個孩子就身負重任——做一件能夠指證自己父親的“證據”。
半年多前,在醫(yī)院得知女兒已經懷孕近6個月,李春生當場懵了!然而,不管他怎么逼問,思思就是不肯開口說話。
夫妻倆思量再三,決定先把這個孩子做掉再說。幾天后,在祁陽縣計生服務站,單獨面對衛(wèi)生院的醫(yī)生,思思竟然“交代”了,“有三個人是學校老師,一個人是鄰村的老頭”。
由于關鍵證據的缺失,孩子似乎成為指證兇手父親的最有力證據。(來源:新華網)
法邦點評:
孩子是指證兇手父親證據
刑事訴訟訴訟證據是指以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證據有以下特征:(一)客觀性: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fā)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的事物;(二)相關性:又稱為關聯(lián)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lián)系,從而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三)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證,都由法律予以規(guī)范和調整,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采證標準,為法律所容許。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八種: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
對于本案,關鍵證據是少女思思的內衣褲,但是據報道,這些東西已經找不到,所以孩子成了指證兇手父親的唯一有力證據。
結語:
對剛出生的孩子,如何面對長大后的人生,如何面對自己的母親,這都是問題。而自己被生下來的原因竟然是作為證據指證自己的父親,也就是本案的兇手,可以說,這樁事件是對于少女和孩子的生理、心理沖擊都非常大,當然也包含倫理因素。(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