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語
母親倒車壓死女兒
母親倒車壓死女兒,悲劇發(fā)生,母親瘋似的向女兒奔去,但還是無法挽回女兒的生命。悲劇發(fā)生,后果無法挽回。由于年幼的孩子好動,多不具備足夠的安全意識。而一些女性司機特別是很多新手司機,駕駛經(jīng)驗少,慌亂之中很容易操作失當,更要特別注意。
事件回顧
據(jù)知情人介紹,32歲的阿花(化名)是一名外地人,在欽州港經(jīng)商多年,家境殷實。12日晚7時許,她駕車帶著5歲的女兒回家,當時女兒坐在小車的后排座位上。進入小區(qū)地下停車場后,阿花打算車頭向前,直接把車開進停車位。
“由于停車位較窄,第一次停車時車身有些斜,她將車倒出調整方向?!痹撝槿苏f,此時,阿花的女兒從車上下來,不知何時繞到了車身后面,可阿花沒有注意到。隨后,悲劇發(fā)生了……
事發(fā)后,阿花發(fā)瘋似地將孩子抱上車,前往醫(yī)院進行搶救,醫(yī)護人員兩三個小時的努力,最后還是沒能挽救孩子的生命。
警方:孩子被多次碾壓
事發(fā)后,欽州港交警部門趕到現(xiàn)場調查,并將此案移交給了刑偵部門。13日下午,欽州市公安局欽州港分局有關負責人向南國早報記者介紹了案情。
“孩子蹲在車后面,她沒注意到。”該負責人說,阿花表示沒留意到女兒的位置。當時,她感覺到車輪下面有東西,但倒車雷達沒有響,就沒有馬上下車查看。待車輪反復兩三次壓到異物后,她才感覺不妥,趕忙下車檢查,這才發(fā)現(xiàn)被壓在右側前輪下面的竟是自己的女兒。
該負責人說,經(jīng)調查,阿花有駕駛證,警方認為這是一起因粗心大意引起的意外事故,尚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來源:前瞻網(wǎng))
法邦時評
是否屬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p>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本案中阿花行為,主觀上不是出于故意,無需贅述。但是否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呢?顯然不是。
所謂“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損害結果,是指損害結果的發(fā)生,行為人不但沒有預見到,而且根據(jù)當時的客觀環(huán)境和主觀條件,也不可能預見到。由于母親其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和觀察到小孩的活動,以致發(fā)生了如此嚴重的后果。
可見,本案不屬意外事故,本案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
其主要特征:
(1)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因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該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本案鑒定結論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2)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3條規(guī)定,機動車倒車時,須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鐵路道口、單行路、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華路段,不準倒車。
本案停車地點是人員正常出入,即使上車倒車時觀察了車旁無人,并不能免除其倒車時觀察的義務,不能憑此排除倒車一段距離,一段時間后,涵道內會有人員來往。母親有預見義務。
綜上所述,母親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網(wǎng)友評論
@贊恩面面:唉,在路邊遇上人停車開車我都會避開,特別是女司機,在車的前面后面哪知道那斯會不會一腳把油門當剎車用。孩子太可憐了,開車的人隨時都應該保持清醒。
@薄荷茶的小窩:悲劇。沒有敬畏之心,無論如何,第一次壓到時,該下車看看。
@allheilPlankton:這次視野是次要問題,最主要的是,為什么有人下車會不知道??汽車開門聲這么大,還是在車庫這種室內,難道是從車窗翻出去的? (來源:新浪微博)
結語
相關人員提醒說,車輛前部的A柱和B柱、車輛的左、右后角都是駕駛員的視覺盲區(qū)。司機在臨上車前,有必要對前后左右的障礙和行人作出準確判斷,無論是倒車還是前行,必要時要下車查看。
特別是在小區(qū)內有兒童時,倒車前最好下車查看一圈,如果車上有兩人,可以讓一人下車幫忙查看。此外,不能迷信倒車雷達,因為倒車雷達也存在盲區(qū),當很小的孩子在車后時,也可能不報警。(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