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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北京發(fā)生一起群體自殺事件
北京發(fā)生一起群體自殺事件,自殺原因撲朔迷離惹人疑,每個人的生命都是萬物的最靈、宇宙的奇跡,都很珍貴,而自殺是對親友、對社會的極端不負責任。一個人自殺,不僅是他個人的悲劇,同時也是他所在的家庭和社會的悲劇,人們都知道非法殺人是犯罪,但不知道自殺有時候也是一種犯罪行為,那么在什么情況下自殺會成立犯罪呢?
事件回顧:
北京發(fā)生一起群體自殺事件
14日上午11點左右,北京海淀區(qū)發(fā)生一起群體自殺事件。十余人喝下農藥試圖自殺,由于事發(fā)地靠近人流量較大的北京西站,事發(fā)現(xiàn)場聚集了許多圍觀群眾,警方和120急救車及時趕到,將喝藥人員送往醫(yī)院,目前自殺原因并不清楚,只知均為東北口音,大家都在議論這些人為什么自殺?(來源:深圳廣電集團)
法邦時評:
自殺或成立犯罪
《刑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自殺沒有侵犯公私權利以及社會秩序,不屬于犯罪。但是下列自殺情形的構成犯罪:
(一)相約自殺
指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托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二)致人自殺
既由于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fā)生。對此,應區(qū)別三種情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shù)幕蛑皇且话沐e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于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jié)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jié)。
(三)逼迫或誘騙他人自殺
即行為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通過自己的逼迫、誘騙行為促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借助自殺者殺人?自己之手達到行為人欲殺死自殺者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關鍵應查明行為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為在特定環(huán)境下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實施自殺的行為,兩者缺一,則就不宜認定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四)教唆、幫助他人自殺
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jù)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愿望出于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于自殺者限于精神狀態(tài)或年齡因素對于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網友評論(來自新浪微博):
自殺不能上天堂
@ 今評媒_李生:律師大軍都擁向平度了,十多人的案子沒人管,一個異鬧記者要殺人爭先恐后替開脫
@ 渾江左岸:哈爾濱鐵路局?在哈爾濱不能自殺嗎,大熱天這么遠去北京自殺,在北京自殺能上天堂?
@ 高山流水: 當一個人實在無路可走時,應該想到的還有最后一個辦法,那就是:為了生存、奮然拼殺 !
@有多大的事啊!有事著共產黨他一定會幫助你的。這件事告訴我們求人不如求自己。
結語:
現(xiàn)代社會自殺者多是“為了自己”:或為一時的成敗得失,或為外在逆境或肉體苦難,或由于所求不遂、有恨難消、貪嗔癡等原因,這些人只想著一時的解脫,卻忽略了親友的感受,他們自私,盲于自心,盲于天道和命運,在生命旅途中茫然而來、茫然而往。殊不知,不管人生面臨什么,只要勇于直面人生,以大善大智去直面人生的一切苦痛和災難,一切逆境和逆緣,一切苦痛和災難,都會過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