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瓊文將被迫離職
最先報道“海南萬寧校長帶女生開房”一事的記者楊瓊文將被迫離職。在某些方面,記者算是一個高危職業(yè)。有些記者專門將違法犯罪之事曝光,為受害者喊冤伸張正義,確也更容易受到違法犯罪者尤其是貪官污吏的夾擊報復,這不得不說是社會的悲哀。
8月8日凌晨1點17分,《南島晚報》記者楊瓊文在騰訊微博中寫道:“從曝光海南萬寧市第二小學校長帶女生去開房的第二天,我就料想到當?shù)氐墓賳T會尋找種種借口逼我離開海南的媒體,今天終于得到驗證了,在校長開房門事件中,我是以一位中國人的良知和記者的職業(yè)道德去采寫該稿,但我也會想到會被當?shù)毓賳T施加各種壓力和威脅,甚至于逼我從漢南媒體辭職?!苯浫嗣窬W(wǎng)記者確認,8月7日,萬寧有關部門找到了報社領導,談了一些對于此事的看法。相關領導找到楊瓊文談話,希望他自己寫一份辭職報告。楊瓊文對此事的表態(tài)為“即使他們開除我我也絕不后悔,而且我也絕不會屈服”。在記者欲查看楊瓊文的那條微博時卻找不到了。楊瓊文說,自己并未主動刪除那條微博,但不知為何找不到了。 (來源:人民網(wǎng))
法邦時評:
用人單位無權隨意解除合同
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情況下方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隨意解除合同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規(guī)定,在通常情況下是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單位要予以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單位一般可不予補償。但新勞動法規(guī)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勞動者除可解除合同外,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這是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傾斜: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
網(wǎng)友評論(新浪微博):
向楊瓊文致敬
@趙楚: 向這位記者致敬。嚴重鄙視《南島晚報》!那些逼迫楊記者離職的人不是爹生娘養(yǎng)的。
@木爾: 楊瓊文好樣的------強烈支持敢說真話、敢于擔當、弘揚正氣、不后悔不屈服的良知記者,同時強烈呼吁嚴肅處理打擊報復記者、包庇犯罪分子的有關人員。
@囧小糖:.看來以后誰還敢為我們這些老百姓伸張正義.苦命的中國老百姓.國家的領導.難道你們都不知道嗎?你們管不了嗎?還有沒有國法.當官的?
@酷hunter :這種壓力越大,說明揭露的價值越大。這個社會能有幾個人,在一生,能為社會做一件這樣的事。哪怕只為了一個孩子,不再被屈辱,也是值得的。更何況,。。。致敬!
@一顆小白菜的自述:這種事情太多了!如今那么多的爆料人被安上各種莫須有的罪名,被離職,被關押,被判刑!我只想說:中國是怎么了?。?!難道真的是貪官當?shù)溃皇终谔?,置社會輿論于不顧!那作為社會底層的我們,是不是只能做沒有思想的傀儡啊?!
結語:
楊瓊文是社會正義的代表,如果他真的因為敢于曝光報道黑暗的事實,為受害人伸張正義而被解雇,相信全國人民都不會答應。如果沒有了像楊瓊文這樣的記者群體,中國社會將會有多少冤情得不到伸張,這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政府一味地保護犯罪的官員,轉而打擊那些勇敢的正義之士,這樣的政府只會讓人民失望。(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