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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教授易延友微博致歉
清華教授易延友微博致歉,輿論的壓力是強大的!作為鉆研學術的教授竟發(fā)表了違背《憲法》精神的言論,真是貽笑大方!
“本人昨日微博言論確實欠妥,對由此引起的消極影響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弊蛱欤驗榘l(fā)表“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要小”的言論被數(shù)萬網(wǎng)友質疑、被眾多學者爭論的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jù)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刪除了關于此事的三條微博并發(fā)出“致歉聲明”。 言論自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中參與政治方面的權利中的政治自由權利的一種。清華教授在微博上發(fā)表言論是他的基本權利,但是對于教授的道歉行為除了輿論的壓力,法律上是否也有限制呢?
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
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性表現(xiàn)列舉部分如下:
1、不得利用言論自由進行反對政府、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定的煽動行為;
2、不得損害社會整體利益;
3、不得利用言論自由對他人的人格尊嚴進行污辱誹謗。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的人格權主要是指姓名、名譽、肖像和人身等權利;
4、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披露商業(yè)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