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高富帥騙奸4名女網友
今年3月13日,杜某以推薦工作為由約女網友李某(17歲)見面,并將其帶到一廢棄水窖,在水窖內杜某采用手持棍棒、繩索捆綁、語言威脅等方式對被害人李某實施猥褻。隨后又強行將李某帶至賓館,直至3月19日李某才伺機逃脫。3月24日,杜某故技重演,再次通過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將女網友葉某、歐某約出見面,見面后,杜某采用言語威脅的方式迫使受害人與其發(fā)生性關系。3月29日兩名被害人以向表姐借錢為借口,伺機離開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通過調查得知,自今年3月初開始,杜某分別以“李銳”、“謝浩”等化名與多名女網友交往,在網上熟悉后便以各種借口誘騙女網友見面,見面后采用暴力、言語威脅等方式迫使多名女性與其發(fā)生性關系,至案發(fā)時,已有4名女性被騙。
違背婦女意志如何認定
強奸罪的本質是什么?就是違背婦女意志和犯罪手段的強制。強奸,首先就是“強奸”了婦女的意志,然后實施了強奸婦女的行為。意志上的強奸和行為上的強奸,構成了強奸的本質。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內在本質特征,犯罪手段的強制性是這一本質特征的外在表現(xiàn)。正如前文所述,強奸違背婦女意志,就是違背了婦女不想要進行性交的心理狀態(tài),她已經通過自己的言語和行為表現(xiàn)出來了,但他仍然不顧反對,運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她進行性交。一般情況下,婦女如果愿意和他人發(fā)生性行為,則行為無需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致使被害婦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強制手段;若婦女等不同意發(fā)生性關系,則行為人需要采用上述手段達到強行奸淫的目的,也就說行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是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依據。
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一般情況下,從是否有明顯反抗的表示就可以斷定。但是,正如以上案例,如果是婦女沒有反抗或反抗不明顯的案件,甚至不知反抗,此時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就比較困難了。這主要是由于強奸行為手段的多樣性以及被害人的不同個性決定的。筆者認為對于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能僅看婦女是否反抗或反抗是否明顯。雖然客觀上存在反抗的條件,但是我們應該認識到,由于每個人的認識能力、心理素質和性格特點的不同,是否選擇反抗或者反抗時間地點的選擇,都是因人而異的,對于強制程度相當?shù)男袨樵诖笾孪嗤目陀^條件下,有的婦女可能認為能反抗而加以反抗,有的婦女則認為無法反抗而放棄反抗。有的會不顧一切地劇烈反抗,有的膽顫心驚苦苦哀求,有的瞻前顧后不敢反抗。因此,離開了具體條件下特定婦女的實際心理的客觀判斷,僅僅依據婦女有無反抗的表象來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很難得出正確結論的。明顯的或者激烈的反抗固然是認定違背婦女意志的重要標志,而在沒有反抗或者沒有明顯反抗的情況下,則應該具體分析原因,判斷具體情況下婦女的真實心理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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