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最大的民營企業(yè)破產案——海鑫公司破產案日前終于進入破產重整程序,這意味著歷時一年多的海鑫鋼鐵破產案終于塵埃落定。雖然整個破產程序均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但是眾多債權人對破產重組計劃依然反對不斷。
一、海鑫鋼鐵破產重組計劃獲法院批準
海鑫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是山西省第二大鋼鐵企業(yè),曾是山西省規(guī)模最大的民營企業(yè)。但是受鋼鐵行業(yè)產能過剩、市場不景氣、金融部門抽貸以及內部管理等因素影響,海鑫集團于2014年3月19日被迫全面停產。2014年11月12日,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裁定受理了海鑫集團重整申請。今年9月10日,海鑫集團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9月22日,在公證部門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公證下,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海鑫集團重整管理人對債權人表決情況進行了統(tǒng)計。按照表決結果,有財產擔保債權組、稅款債權組、職工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共981家,代表債權總額197.07億)、出資人組均表決同意海鑫集團重整計劃草案,即各表決組表決人數(shù)過半、表決金額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海鑫集團重整計劃草案。9月25日,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分別向海鑫集團、海鑫集團管理人及建龍集團((收購方)送達了民事裁定書,批準了海鑫集團破產重整計劃,終止了海鑫集團重整程序。雖然海鑫鋼鐵破產重組計劃終獲通過,但仍有眾多債權人一再反對,認為“地方法院在法律的框架內僅用了幾個億的償付就消滅了近千家、上百億的債權,債權人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p>
破產債權清償往往是企業(yè)破產過程中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但是很多人對破產債權并不熟悉。究竟什么是破產債權?破產債權如何清償?今天,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專職從事公司事務業(yè)務的劉曉靜律師將針對其中的問題一一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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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產債權的法律問題
(一)何謂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是是指破產程序啟動前對破產企業(yè)所成立的,并且只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受償?shù)膫鶛唷?/p>
1、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這是一般原則,在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雖發(fā)生于破產宣告之后,仍得為破產債權。
2、對破產人發(fā)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必須依破產程序從破產財產中平等受償。
3、為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必須是表現(xiàn)為金錢或能折算為金錢的債權,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4、可強制執(zhí)行,故已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權或非法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5、依法申報登記并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實際受償。
(二)哪些屬于破產債權?
1、破產宣告前無財產擔?;蛘叻ǘ▋?yōu)先權擔保的債權。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對擔保物加以變賣,從其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因而不屬于破產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fā)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yōu)先受償?shù)膫鶛唷?/p>
3、破產宣告前發(fā)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shù)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4、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蘸笠婪梢韵騻鶆杖俗穬數(shù)膫鶛唷?/p>
5、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盏?,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而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
6、票據(jù)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7、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法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的債權。
8、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
(三)破產債權的清償
1、根據(jù)《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螅勒障铝许樞蚯鍍敚?/p>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另外需要注意,當前一順序可分配財產小于或者等于該順序債權時,以后順序債權人即不再分配;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沒有得到清償?shù)膫鶛嗖辉偾鍍敗?/p>
我們所說的破產債權,一般是指普通破產債權。有上述清償順序可知,破產債權是最后清償?shù)?。這就意味著破產債權不僅必然不能得到全額清償,甚至可能得不到任何清償。
2、破產債權的抵銷
破產抵銷權,是指對于破產人負有債務的破產債權人在破產人被宣告破產時,不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得不依破產程序,將其對破產人的債權和債務予以抵銷的權利。我國《破產法》規(guī)定了第四十條規(guī)定了破產債權的抵銷制度: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在海鑫鋼鐵破產案中,普通債權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共981家,所代表的債權總額為197.07億元。雖然河北建龍集團將對海鑫集團實施并購,以其子公司吉林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為并購主體,以對海鑫集團實際出資及借款等形式支付不低于37.28億元的資金,作為其償債資金,但是與海鑫集團龐大的債務相比仍是杯水車薪。雖然眾多債權人聲稱繼續(xù)維權,但幾乎難改頹勢,海信集團破產重整方案勢在必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