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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勞動關系被辭退
沒有和上一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和下家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受害的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勞動者能否要求經(jīng)濟補償金?
近日,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連城縣某行政單位支付原告周某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計人民幣31200元,并支付原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報酬計人民幣56183.9元。
原告周某于1976年7月進入福建省某地質(zhì)大隊工作,崗位為鉆探中級工,1997年辦理病保,月工資為1648.4元,并由地質(zhì)大隊發(fā)放工資至今。因原告病保在家,2002年2月28日原告周某作為乙方與作為甲方的被告連城縣某行政單位簽訂了一份《臨時人員聘用合同》,受聘于被告處工作,合同有效期:自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合同到期后,原告周某繼續(xù)在被告處工作,雙方至今未再簽訂書面聘用合同。被告于2013年11月起辭退原告周某,原告周某認為被告辭退原告違法,為此原告周某于2014年3月30日向連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原告周某不服該裁決,為此訴至法院。
訴求賠償獲法院支持
知名勞動律師楊帥提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4款規(guī)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在正常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并不提倡勞動者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全日制勞動關系,勞動者一般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勞動合同法》并未規(guī)定勞動者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全日制勞動關系視為違法。
因此本案原告在與福建省某地質(zhì)大隊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又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受聘從事門衛(wèi)工作,接受被告的管理,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建立的應屬勞動關系。
被告單方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的賠償金。因此,雙重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也能要求經(jīng)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