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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簽勞動合同
不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在上班途中受傷,公司不對其負責,受傷也沒簽合同,勞動者利益就得不到維護了嗎?
2013年4月,快遞員王福平騎電動車在送貨途中因道路濕滑摔倒,左腳踝骨折。隨后他到醫(yī)院就醫(yī),醫(yī)生在他的診斷書上注明:“該骨折須休息半年左右才能恢復正?;顒印!敝?,王福平經(jīng)烏魯木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為工傷。
“摔傷后,快遞公司對我很冷淡,說是我自己的責任?!蓖醺F秸f,他在快遞公司上班期間,該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
2014年3月,王福平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申請人該快遞公司與他解除勞動關系,由被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被申請人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926元、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20508元等相關費用。
該快遞公司不服,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4年5月,新市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該起勞動爭議案。新市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該快遞公司與被告王福平解除勞動關系;原告公司支付被告王福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相關費用合計8萬余元。
快遞員扭腳獲賠8萬元
知名勞動律師楊帥提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是法律給出的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負責的做法只會使自己難堪,最終責任還得單位來負。同時,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只會給單位自己增加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