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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發(fā)生變化和更改,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前者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xiàn)象。后者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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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的情形
那么,究竟合同變更有哪些情形,知名合同法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合同部主任,史劍琴律師表示,基本上出現(xiàn)一下三種情形,即可行使合同變更的權利:
第一,根據(jù)合同性質和內容可以決定當事人一方變更合同。有些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于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后根據(jù)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當然前提是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xié)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不可抗力的發(fā)生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fā)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fā)生不可抗力后,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