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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據法律規(guī)定要求公司支付兩倍工資為何不被法院支持呢?
2012年5月17日,吳某經過應聘到某商貿公司任倉庫管理員。口頭約定月工資1700元,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9月9日,吳某因為工作馬虎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被公司開除。
2014年9月15日,吳某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確認與某商貿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某商貿公司支付其2012年6月17日至2013年5月16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共計18700元(1700元×11個月)。案件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認為,雖吳某與某商貿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吳某請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的仲裁請求已過訴訟時效。遂作出裁決駁回吳某此項仲裁請求。
要求兩倍工資有時效限制
知名勞動律師楊帥提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p>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p>
因此,吳某請求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已經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不應得到支持。
勞動者要保護自身權益也要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以免過了時效法律也無能為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