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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賭母親3萬元賣掉親生兒
女子為籌集賭資,竟將兩歲的兒子以3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丈夫的執(zhí)意才使妻子有了要回的想法,誰知對方竟提出拿錢的要求使得夫妻陷入困境。丈夫報警后,這才將孩子從買主手中安全解救出來。
今年10月20日早上,黃某起床后沒有發(fā)現(xiàn)妻子和小鑫的身影,以為兩人外出吃早餐了,并沒有在意。直到當(dāng)晚他收工回家,仍然不見妻兒的蹤影,這才緊張起來。11月16日,無奈之下,他走進了防城港市邊防支隊防城邊防派出所報案。
原來謝某把兒子3萬塊賣給別人。岑某說,為了抱養(yǎng)這個孩子,包括給謝某及陳某等人的紅包在內(nèi),他一共花了3.62萬元。他向謝某夫婦提出“拿3.7萬元來,就把孩子給你”的要求。然而,謝某夫婦籌不夠這筆錢。一番僵持之下,11月20日,黃再次到派出所報警求助。
經(jīng)審訊,岑某承認花錢買小孩的行為。根據(jù)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雖然他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但對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解救,可以不追究他的刑事責(zé)任。至于賣掉親生兒子的謝某,已涉嫌拐賣兒童罪,警方考慮到她有孕在身,依法對其取保候?qū)彙?/p>
丈夫報警解救孩子
拐賣兒童罪,是指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拐賣兒童罪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湯建彬律師說,根據(jù)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guī)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兒童的行為。其中,“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販賣是指將已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zhuǎn)賣給他人。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quán)和人格尊嚴權(quán)。
根據(jù)《刑法》240條的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六種特殊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沒收財產(chǎn)。
嗜賭如命的母親為了賭資竟然要賣掉自己的孩子,都說“慈母手中線,游子身上衣”,孩子對母親的愛是多么的深,為了錢,自己的親生孩子就可以出賣嗎?當(dāng)拐賣兒童的賣主是自己的親生父母親時,法律一樣不會袖手旁觀,任其胡來的。(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