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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開斗氣車
男子為了報復貨車超速,開斗氣車致兩車發(fā)生摩擦,并導致貨車撞壞右側道路防護欄而墜入烏江,貨車駕駛員羅某溺水死亡。
2013年4月22日下午,晏某、田某、陳某在武隆縣與彭水縣交界地段吊裝廣告牌完畢后,陳某將吊車交由無相應資格的田某駕駛。當日15時許,田某駕駛吊車沿江彭路往武隆縣江口鎮(zhèn)方向行駛,至下龍溪傍山危險路段,后面的一輛中型自卸貨車超車,田某駕駛的吊車與公路右側防護欄發(fā)生擦掛。
陳某認為擦掛系貨車駕駛員羅某超車時向吊車打了方向盤所致,為使羅某遭受同等報復,陳某便駕駛吊車,加速追趕上羅某所駕的貨車,隨即向右打方向盤并減速,兩車因此發(fā)生擦掛,貨車還撞壞右側道路防護欄,而墜入烏江,駕駛員羅某溺水死亡。
警方趕往現(xiàn)場調查,認為羅某駕車撞上護欄后墜入烏江很是蹊蹺。經(jīng)過一番調查,最終還原了真相。武隆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過失導致羅某駕駛的車輛墜江、羅某因此溺水死亡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認定陳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2013年7月4日,吊車車主劉某賠償羅某近親屬15萬元。陳某上訴,認為該案應定性為交通肇事罪,且量刑過重。近日,市三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過失致人死亡罪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湯建彬表示: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jīng)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并且已經(jīng)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開斗氣車危害甚大,不僅可能危機自身生命安全,還可能危機公共安全。如此沖動的舉動,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駕駛員們,一定慎重才是。(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