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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少女搭順風(fēng)車
年輕女子似乎很容易被陌生人哄騙,繼一連串女大學(xué)生慘遭強奸事件之后。近日,一名18歲少女因輕信陌生男子原某的話,深夜搭乘其汽車,最后慘遭強奸。釀成如此悲劇,女子也應(yīng)該從自身找找原因。
原某是一名刑滿釋放人員,之前因偷窺女廁所被行政拘留多次,屢教不改,后因犯強奸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今年8月的一天傍晚,刑滿釋放不久的他在夜店門口閑逛,看到李某某后主動搭訕。不諳世事的李某某被原某假裝出來的禮貌舉止所迷惑,與原某互相加了微信號并保持聯(lián)系。四天后,原某得知李某某晚上9點鐘要參加同學(xué)的生日聚會,于是主動提出可順道開車接送李某某。
警惕性不高的李某某答應(yīng)了原某的請求。當(dāng)晚,經(jīng)過精心打扮的李某某坐進了原某的車去參加聚會。原某見李某某穿著暴露,又想到夜深人靜且李某某孤身一人,于是起了歹念,偷偷將車開到偏僻路邊,鎖死車門后在車中毆打辱罵李某某,最終孤立無援的李某某慘遭強奸。日前,原某因涉嫌強奸被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穿著暴露遭強奸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湯建彬表示,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行為。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zhì)。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等。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深夜穿著暴露,本來就容易招引色狼,更何況還是一頭有過作案前科的狼。對于陌生人的搭訕該保持應(yīng)有的警惕性,太多輕信他人,就等于對自己的出賣。(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