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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lián)女大學生北京遇害拋尸內蒙
四年前一起女大學生失蹤案沒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如今,近3年的時光,失戀女大學生的尸體在內蒙找到,找尋女兒3年了,傳來的卻是噩耗。
據報道,受害人是王小婧,根據死者母親周木嬌提供的線索,警方將犯罪嫌疑人鎖定在王小婧的同學宋健身上,很快將其抓捕歸案。他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根據宋健的口供,案發(fā)當天,他去給王小婧修理電腦,隨后兩人因為王小婧提出借錢而發(fā)生沖突,開始廝打。他用刀砍在了王小婧脖頸的前方。沒多久,王小婧死亡。第二天,他去北京大紅門批發(fā)市場買了拉桿箱、塑料袋、編織袋等物,將王小婧的尸體打包裝箱,收拾現場,并將王小婧的尸體通過火車貨運送到阿巴嘎旗,隨后打車將其棄擲在別力古臺鎮(zhèn)外環(huán)路荒野的大坑中。
這個過程中,宋健不僅在事后取走了王小婧銀行卡中的19500塊錢,還用王小婧的手機發(fā)送信息騙其母親,王小婧進了機要局工作,并告訴王小婧的房東等人,王小婧出國了。
最終,宋健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判決兇手死緩,母親不服。近日,她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將進入二審程序。
死刑緩期執(zhí)行
死刑緩期執(zhí)行,簡稱為死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有的刑罰,屬于死刑執(zhí)行方式的一種。死緩是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與2年的緩期,期間罪犯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則執(zhí)行死刑。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湯建彬律師說,《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緩不是獨立刑種,而是死刑的執(zhí)行制度。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guī)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2)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
母親苦苦尋覓3年多,最終還是不能見上女兒一面,兇手原來就是女兒的同學讓人心驚膽戰(zhàn)。殺人運尸罪不該死嗎,為何還要判死緩,或許母親的堅持上訴才能彌補一點自己對女兒的遺憾。(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