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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東莞探親遭劫殺
國慶假期,外出旅游者很多,90后大學生羅芬也是其中之一,不幸的是,她沒能安全返校,她年輕的生命也伴著這次旅程結束了。
遇害的90后少女羅芬(化名)祖籍江西,是一名大學在讀大三外語系學生。正值國慶假期,羅芬從江西遠赴東莞黃江鎮(zhèn),看望在黃江鎮(zhèn)打工的母親。10月2日,羅芬到達東莞黃江鎮(zhèn)與母親相聚。
3日她陪母親玩了一天。因為母親4日要上班,羅芬便一人回到出租房。10月4日,羅芬的手機無故關機,羅玲多次撥打女兒的手機,但手機一直無法接通。8日,東莞警方通報稱,10月5日21時許,黃江鎮(zhèn)江南路一出租屋203房的租客羅某(女,20歲,江西人)被發(fā)現(xiàn)在房間內(nèi)死亡。
案發(fā)后,專案組通過調(diào)查走訪、查看視頻等大量工作,確定該出租屋207房的租客張某棟(男,24歲)及女友亞某(均為云南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10月6日下午3時許,專案組成功將藏匿在常平鎮(zhèn)土塘村一旅館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棟和亞某抓獲,繳獲被害人羅某被搶的手機1部。
故意殺人還是搶劫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湯建彬律師說,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先殺人后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后,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殺死,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三、搶劫以后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后,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nèi)在聯(lián)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
僅僅為了一部手機就奪去了一個年輕的生命,這樣值不值呢?犯罪嫌疑人到底是為了什么做出這樣的舉動,同為90后,一個永遠的離開,而活著的你們呢,難道要在獄中度過余生?讓我們?yōu)樗勒吣О桑∫源藶殍b,遵紀守法,尊重生命。(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