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生被扔進湖里
軍訓是大一新生必經的一環(huán),但今年,自8月中旬至9月底,我國因軍訓而發(fā)生的悲劇還真不少。
9月28日11時40分許,廣東韶關學院一名新生在學校軍訓會操結束后,有新生隊伍在湖邊一帶玩耍慶祝,并且把教官和軍訓新生扔進湖中,導致一名教官和一名新生溺水。令人唏噓惋惜,有些玩笑真的開不得,樂極生悲責任誰來擔?
據(jù)韶關學院的一名學生透露,韶關學院大一新生自月初開學后開始軍訓,并于28日上午進行會操表演。表演結束后,有新生隊伍在湖邊一帶玩耍慶祝,并且把教官和軍訓新生扔進湖中,兩名溺水者很快被救起,溺水的教官在急救后蘇醒,新生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
韶關學院黨委宣傳部證實,溺亡新生來自英東生物工程學院農業(yè)工程專業(yè),甘肅人。事故發(fā)生后,學校已成立事故處理小組,準備善后工作。
過失致人死亡的規(guī)定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法邦名律聯(lián)盟刑事專家團團長,宋曉江律師表示: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真是人間慘劇啊,剛剛才考上大學,正直青春,可惜偏偏發(fā)生了這樣的事。開玩笑需有度,如果造成了嚴重后果,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校園安全關系著老師、學生每一個人,還望學校予以重視。(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