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法院一審判樂天會長獲刑
中新網(wǎng)12月22日電據(jù)韓聯(lián)社報道,當?shù)貢r間22日下午,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做出一審宣判,因涉嫌貪污與瀆職遭檢方起訴的樂天集團會長辛東彬獲刑1年8個月,緩刑2年。辛東彬的父親、樂天集團創(chuàng)始人辛格浩獲刑4年。
今年11月,韓國檢方要求判處95歲的樂天集團創(chuàng)始人辛格浩10年有期徒刑,并處以3000億韓元罰款,其被指控的罪名包括涉嫌貪污和違反信托約定等。
去年10月,辛格浩因樂天集團出現(xiàn)的一系列不規(guī)范管理情況被起訴,其中包括向從未為樂天公司工作的家庭成員支付巨額工資。報道稱,辛格浩涉嫌向前樂天控股副會長辛東主一家支付非正常工資508億韓元,此外,還將樂天電影院的事業(yè)權(quán)集中于第三任夫人徐美敬(57歲)及女兒辛英子(75歲),造成公司損失778億韓元。
檢方稱,考慮到他在這些犯罪行為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他直接或者通過家庭成員得利的規(guī)模,即使他已屆高齡,嚴厲的刑罰也“不可避免”。檢察官還表示,辛格浩與他的兒子、樂天集團會長辛東彬共謀犯罪。
貪污賄如何定罪?
1.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數(shù)額較大:≥3萬<20萬,其他較重情節(jié):≥1萬<3萬,且貪污罪具有六種情節(jié);受賄罪具有八種情節(jié)。
2.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
數(shù)額巨大:≥20萬<300萬,其他嚴重情節(jié):≥10萬<20萬,且貪污罪具有六種情節(jié);受賄罪具有八種情節(jié)。
3.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
數(shù)額特別巨大:≥300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150萬<300萬,且貪污罪具有六種情節(jié);受賄罪具有八種情節(jié)。貪污、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上述情節(jié),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等情節(jié),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符合上述第一種情節(jié),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貪污具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六種情形:
(1)貪污救災(zāi)、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具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八種情形:
(1)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3)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4)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5)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多次索賄的;
(7)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8)為他人謀取職務(wù)提拔、調(diào)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