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家旅行社欠自己5000元押金5年都沒有返還,加拿大人博爾維斯較了真。在維權無果的情況下,他將旅行社告上法院。誰知,在一審時,因為訴訟時效的原因,博爾維斯敗訴。為此,他重新提起上訴。今天上午,這起涉外委托合同糾紛案件在市中院開庭審理。
據(jù)了解,伊克博爾·博爾維斯是個加拿大公民,今年53歲。
據(jù)博爾維斯訴狀中稱,2008年5月25日,他與蚌埠市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蚌埠旅行社)的延安路門市簽訂了代訂房協(xié)議。委托其訂蚌埠市新世紀國際大酒店住宿37間標準間,費用為人民幣240元/間,合計人民幣8880元。
博爾維斯先付給蚌埠旅行社訂房費人民幣5000元,余額人民幣3880元于2008年5月28日住宿前交齊。協(xié)議中還規(guī)定,押金費用在刷卡付清住宿費后全部退還。在簽訂協(xié)議后,博爾維斯向該旅行社支付了訂房押金5000元人民幣。然而,在刷卡付清了住宿費后,蚌埠旅行社卻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將押金費用在刷卡后全部退還。
博爾維斯說,自己多次索要無果。為此,2011年11月,他向蚌埠市消費者協(xié)會反映此事。2011年12月28日,博爾維斯向蚌埠市旅游局投訴此事,但是一直都沒有結果。
2012年2月29日,博爾維斯將該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旅行社還訂房押金5000元人民幣,并賠償利息600元以及交通費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博爾維斯與旅行社之間簽訂的代訂房協(xié)議屬實。按照協(xié)議,蚌埠旅行社應該按照規(guī)定將上述押金返還。
然而,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博爾維斯在2011年12月以及2011年11月分別向蚌埠旅游局和蚌埠市消費者協(xié)會提出保護,距離其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已經超過了二年。同時,博爾維斯不能提交證據(jù)證明自己曾口頭方式要求退款,也沒提供證據(jù)證明其間發(fā)生了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博爾維斯的訴訟超過了二年的訴訟時效,駁回其訴訟請求。
今天上午,此案在市中院二審。記者截稿時,本案仍在審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