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受鐵嶺公眾關注的閆洪英集資詐騙、樸美玉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由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閆洪英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其他9名被告人被判處6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間,閆洪英虛構與鐵嶺市清河墨尼啤酒廠做啤酒生意和承包該廠生產(chǎn)流水線,私刻該廠銷售部的公章,謊稱銷售部的部長是其干爹,偽造虛假的購酒收款收據(jù),以每月10-30%利息為誘餌,非法集資2億多元,閆洪英占有493.96萬余元。
2004年1月6日之前,被告人樸美玉通過其胞妹,即被告人樸美花向閆洪英投錢,從中牟取暴利。2004年1月6日至2004年7月8日間,樸美玉見閆洪英每月給30%利息有利可圖,便向他人吸收存款,直接將錢投向閆洪英,以自己作啤酒生意或說和閆洪英合伙做啤酒生意開啤酒票子為名,給他人每月3%、5%、10%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向21人非法吸收存款687.25萬元,造成他人經(jīng)濟損失474.765萬元。
運用相同手段,被告人雷愛宇向25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30.75萬元,造成他人經(jīng)濟損失273.75萬元;被告人王靜春向14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87.3萬元,造成他人經(jīng)濟損失692.551萬元;被告人張志國向5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2萬元,造成他人經(jīng)濟損失26.5萬元;被告人范穎向26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46.6萬元,造成他人經(jīng)濟損失208.96萬元;被告人王艷向5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20萬元,造成他人經(jīng)濟損失67萬元;被告人范忠祥向8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94.974萬元,造成他人經(jīng)濟損失166.274萬元;被告人雷嘉向7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25萬元,造成他人經(jīng)濟損失86.9萬元;被告人樸美花向5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洪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向社會公眾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嚴懲,故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樸美玉等人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嚴重擾亂了國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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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辯律師,公安刑偵專業(yè)出身,兩高刑事辯護律師團主任律師,法邦名律聯(lián)盟刑辯律師,現(xiàn)專注職務犯罪、經(jīng)濟金融犯罪、涉黑涉毒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辯護。為嫌疑人的生命權和自由權而戰(zhàn),以勇氣和智慧挑戰(zhàn)公權力,排除非法證據(jù),還無罪者一生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