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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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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發(fā)布2014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15-03-25    作者:劉喬瑞律師
導讀:宋興富被控殺人后被依法宣判無罪;倪貴友等人駕車“碰瓷”分別被判刑……1月22日,省法院向社會正式發(fā)布201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也是省法院第一次發(fā)布年度典型案例。2014年底,社會各界向省法院推薦了120多件...

宋興富被控殺人后被依法宣判無罪;倪貴友等人駕車“碰瓷”分別被判刑……1月22日,省法院向社會正式發(fā)布201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也是省法院第一次發(fā)布年度典型案例。

2014年底,社會各界向省法院推薦了120多件典型案例。經由資深專家、記者和法官三輪評選,最終評選出201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5件、民商事案例4件、行政案例1件。

省法院副院長呂瑤介紹,法院發(fā)布的案例分為兩類,一類是最高法院指導性案例、省法院參考性案例等專業(yè)性案例,另一類則是典型案例。指導性案例、參考性案例等專業(yè)性案例注重對案例裁判規(guī)則的提煉,注重對法官及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專業(yè)指引,專業(yè)性較強,不利于公眾從案例中直觀領悟法律的原則和精神。典型案例是以生動鮮活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具體案例宣傳、弘揚法治精神。本次發(fā)布的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更加注重司法裁判的社會效果,更加注重傳遞司法的正能量,案例均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使人民群眾更加直接地了解什么行為是法律允許的、什么行為是法律禁止的、如何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省法院希望通過發(fā)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不斷增強全民的法治意識,使尊法守法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在全社會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huán)境,共同推進法治中國、法治四川建設。

典型案例一:

老漢被控殺人判死緩省法院為何不核準?

年過六旬的宋興富老漢,是隆昌縣雙鳳鎮(zhèn)人。從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從被控殺人被判死緩到宣告無罪,這名農村老漢的人生在牢獄邊緣跌宕了好幾個回合。

2012年7月25日晚上9點左右,伍根友坐在宋興富家門外的路上,宋興富喊伍根友回家,伍根友回答說不關宋興富的事,兩人因此發(fā)生了口角。第二天凌晨4點左右,伍根友被發(fā)現被人殺死在距宋興富家不遠的稻田缺口處。宋興富被指控是殺人兇手。

偵查階段,宋興富承認自己殺了人,內江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緩后,宋興富并沒有上訴。內江中院依法報省法院核準。省法院死緩復核法官提審時,宋興富仍沒有提出異議。但省法院認為認定宋興富殺人的證據不足,遂未予核準,發(fā)回重審。2014年7月11日,內江中院一審重審依法宣告宋興富無罪。

省法院研究室相關人士認為,宋興富案對于全面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規(guī)定,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guī)則,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具有重要的示范價值。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馬靜華則認為,省高院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發(fā)現諸多證據問題和程序問題,裁定發(fā)回重審,原審法院勇于糾錯,依法作出“不留余地”的無罪判決,這一過程也充分體現了死刑復核程序在防范冤假錯案功能上的重大價值。

典型案例二:

汽修店老板“碰瓷”好猖狂開車撞車還打人耳光

與宋興富案同被列入201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的,還有倪貴友等五人駕車“碰瓷”案。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為牟取交通事故賠償款和保險賠償金,倪貴友、陳守前、馮富強、王紹兵、張勝海等人先后駕駛倪貴友汽車修理店內待修的車輛、自有車輛和借來的車輛,在成都市龍泉驛區(qū)、新都區(qū)、金堂縣及簡陽市等地公路上,故意開車撞擊或故意緊急制動,制造了多起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2013年1月6日晚,倪貴友、陳守前、馮富強在簡陽市逼停被害人楊某某的貨車意圖敲詐財物,因楊年旭未予理睬,三被告人一直跟蹤楊年旭到卸貨地點,不僅扇其耳光,還言語威脅等,最終脅迫楊某某賠償了1000元錢。

目前,倪貴友等五人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尋釁滋事罪,已被分別判處四年四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省律協(xié)刑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袁志認為,嚴判倪貴友等人駕車“碰瓷”案,是法院對近幾年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駕駛機動車“碰瓷”勒索錢財的多發(fā)現象在刑法上的回應。倪貴友等人為了勒索財物,駕駛機動車在城市主干道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犯罪目的雖然是敲詐財物,但行為方式上已經危及到了不特定主體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危及到了公共安全。法院依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加大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對于震懾此類犯罪,保護交通參與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正常交通秩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充分體現了刑法作為社會治理“最后手段”的運用。

典型案例三:

莫三平等人用病死豬肉加工牛肉干被判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

莫三平、伍正會實際控制和經營管理廣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莫安安負責該公司配料采購以及送貨。自2011年8月起,為了牟取巨額利潤,莫三平以遠低于市場平均價格購買病死豬肉、狐貍肉、母豬肉共計388噸,伍正會安排公司員工將其中的357噸生產成肉干約102噸,并將該肉干以“牛肉干”的名義銷售給成都金太陽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銷售金額高達523萬余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莫三平、伍正會指認的兩處存貨地點查獲尚未生產的凍肉9087公斤,已經生產完成尚未銷售的肉干11450公斤。經檢驗,凍肉檢出豬源性等成份;肉干中菌落總數、金黃色葡萄球菌不符合要求,并且檢出牛源性、豬源性、雞源性、鴨源性成分。同時,自2011年7月起,廣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在與莫安安等60余人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由被告人莫三平、伍正會采取虛構采購牛肉652噸的事實,虛開農產品收購發(fā)票546張,票面金額達1333萬余元,抵扣稅款173萬余元。

裁判結果

廣安中院認為,廣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將病死豬肉、母豬肉、狐貍肉等非牛肉生產的肉干以純“牛肉干”的名義銷售給成都金太陽食品開發(fā)有限公司,銷售金額高達523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當依法追究該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莫三平、伍正會和直接負責的莫安安的刑事責任。廣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虛構采購牛肉事實并虛開農產品收購發(fā)票用于抵扣稅款173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fā)票罪,應當依法追究該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莫三平、伍正會的刑事責任。遂以上述罪名分別判處被告廣安恒宏食品有限公司罰金500萬元,被告人莫三平、伍正會、莫安安有期徒刑十九年、十六年、三年,并對三被告人并處罰金300萬元、300萬元、5萬元。該案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四:

劉玉姍等人誘騙眾多中老年人參與“翡翠戴養(yǎng)”業(yè)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劉玉珊是云南玉靈寶之堂珠寶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1年3月、5月、7月,劉玉珊先后在瀘州、南充、遂寧等地成立寶之堂分公司,組織楊友洪、相彥吉、李仝、侯明亮、劉少龍等人,以開展玉器戴養(yǎng)業(yè)務為名,以高額回報“勞務費”為誘餌,以聘請部分人緣好有一定宣傳號召能力的客戶為“理財顧問”進行宣傳等手段,并通過虛構翡翠戴養(yǎng)養(yǎng)生增值、公司資金雄厚、投資有保障無風險等假象,鼓動社會不特定人員,特別是中老年人積極繳納資金。至案發(fā)共吸收資金人民幣6242.68萬元,扣除期間已返還“勞務費”和退合同款,尚欠集資款項人民幣5814.795萬元。劉玉珊等人將絕大部分資金用于還貸款、放高利貸、公司員工高額提成、公司日常開支運轉、尋寶被騙等,致使大部份資金無法追回,不能返還,且公司無正常投資性盈利收入。案發(fā)后,遂寧、南充、瀘州等地有2060人分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先后追回贓款人民幣1371萬元。

裁判結果

省法院二審認為,被告人劉玉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集資后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與籌集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導致其中絕大部分集資款無法返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楊友洪等五名被告人受劉玉珊的指使,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開集資,擾亂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遂依法維持了遂寧中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玉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楊友洪等五名被告人二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十萬至三十萬不等罰金的判決。

典型案例五:

劉國學、周興等國家工作人員因綿陽盤江大橋垮塌事件玩忽職守案

劉國學、周興、勾胤吉分別是綿陽市交通局總工程師,黨委副書記、公路管理處處長,公路管理處工作人員。2013年4月28日,江油青蓮大橋發(fā)現病害后,周興、劉國學具體負責青蓮大橋維修及全市其他橋梁的安全檢測工作。當年5月6日,檢測單位的檢測報告初稿指出了作為青蓮大橋封閉施工期間繞行橋梁的盤江大橋加固時未按照設計施工的兩個問題。劉國學組織的對檢測報告初稿的評審會指出了“應增加對橋梁基礎的檢測內容”。但勾胤吉起草的給綿陽市政府的請示未寫這些問題。綿陽市政府16日組織會議研究該問題時,劉國學和周興在會上也沒有匯報盤江大橋存在的問題。綿陽市政府根據請示作出了限制啟用盤江大橋的決定。當月21日,檢測單位將增加了建議對盤江大橋基礎進行防護或加固處置等內容的正式報告送達勾胤吉,但勾胤吉也未向相關領導匯報,錯過了又一個避免慘劇發(fā)生的機會。7月4日盤江大橋正式啟用,兩天后就被洪水沖毀,導致6車墜河,5人死亡,7人下落不明。

裁判結果

綿陽中院二審認為,劉國學、周興、勾胤吉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在盤江大橋啟用過程中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遂依法維持了江油市法院一審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劉國學、周興、勾胤吉有期徒刑四年、四年、免予刑事處罰的刑事判決。

典型案例六:

何希珍與碼頭故事火鍋店因“開瓶費”、“包間費”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

2014年2月16日,何希珍帶著自購的酒水到張偉經營的錦江區(qū)碼頭故事火鍋店的包間就餐。結賬時,碼頭故事火鍋店以何希珍選擇在包間消費并自帶酒水為由,在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執(zhí)意收取了50元“包間費”和30元“開瓶費”。后何希珍起訴張偉,要求退還“包間費”及“開瓶費”。同時,張偉經營的火鍋店未對自帶酒水應支付開瓶費和包間就餐應支付包間費作任何書面提示和告知。該火鍋店的服務員詹某稱“已在何希珍消費前向何希珍口頭告知了自帶酒水應支付服務費30元以及包間就餐應支付包間費50元”。何希珍稱詹某說的不是事實,自己是在被迫的情況下支付的“開瓶費”和“包間費”。

裁判結果

成都市錦江區(qū)法院認為,餐飲行業(yè)往往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并以事先聲明為由,要求消費者支付自帶酒水的“開瓶費”,該行為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屬于餐飲行業(yè)的“霸王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故何希珍與張偉形成的餐飲服務合同中,收取“開瓶費”的部分無效。同時,碼頭故事火鍋店設有大廳和包間,張偉應對在包間就餐應享有的服務以及收費標準向消費者作明確的提示和告知,由消費者決定是否選擇在包間消費。何希珍作為消費者,享有該消費的知情權,并可以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張偉僅憑其服務員的單方證詞,不能證明已向何希珍履行了收取包間費的明確告知義務,侵犯了何希珍的知情權,使何希珍失去了對服務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故雙方就“包間費”的收取未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收取“包間費”是張偉的單方行為,該合同關系并未成立。遂判決張偉退還何希珍“開瓶費”30元和“包間費”50元。該案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七

天天漁港公司與茅臺股份公司因銷售假冒名酒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013年7月3日,成都市高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天天漁港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調查,扣押了其正在銷售的500ml“貴州茅臺”53°白酒831瓶,1000ml“貴州茅臺”53°白酒288瓶及15年份500ml“貴州茅臺”53°白酒1瓶。受成都市高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茅臺股份公司對上述1120瓶“貴州茅臺”白酒進行了鑒定,結論為涉案白酒均不是該公司包裝生產出品。茅臺股份公司遂以天天漁港公司惡意售假的行為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要求天天漁港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并在《成都商報》上道歉。

裁判結果

四川高院二審認為,天天漁港公司作為餐飲經營者,在批發(fā)商未能提供銷售授權書、隨附單等著名酒類商品溯源性文件的情況下就購進,并擅自銷售的行為,侵害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遂依法維持了成都中院一審判令天天漁港公司賠償茅臺股份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在《成都商報》上刊登道歉聲明的民事判決。

典型案例八:

自貢新星源公司因受經濟下行資金斷鏈影響陷入破產邊緣又“涅槃重生”破產重整案

新星源公司是以生豬、肉牛養(yǎng)殖、加工銷售為主的集農、工、貿、現代物流為一體的綜合性集團化國家級龍頭企業(yè),涉及職工1700余人。2013年,自貢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因資不抵債向榮縣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并申請將自貢市新星源物流有限公司、四川清淞湖養(yǎng)殖科技有限公司、自貢市聚源農牧有限公司、自貢市佳樂美食品有限公司、自貢市鮮中美冷鮮肉連鎖銷售有限公司、自貢華信偉業(yè)紙箱包裝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神龍茶業(yè)有限公司、自貢市新五州農牧有限公司、自貢市忠源貿易有限公司、自貢源豐養(yǎng)殖有限公司、自貢榮都農產品冷鏈物流有限公司、四川新星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四川新源星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等13家關聯(lián)公司納入自貢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裁判結果

榮縣法院在論證后,裁定進行合并重整,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新星源公司破產重整經資產清理評估、債權申報登記、公開招募重整投資人等程序,制定了重整計劃并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后報請榮縣法院批準。榮縣法院審查后認為,新星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制定的債務人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出資人的股權權益調整、債權分類、債權調整方案、債權受償方案、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期限、重整計劃的監(jiān)督期限、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等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重整投資人的招商程序及投資人的確定、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榮縣法院遂于2014年1月依法作出裁定,批準新星源公司重整計劃,并終止了新星源公司破產重整程序。

典型案例九:

北京聚鴻基公司訴四川港宏公司股東陳紅、陳忠全未經依法清算注銷公司引起的清算責任糾紛案

1997年6月13日,四川省港宏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港宏公司)出具《擔保書》,承諾為四川化工進出口公司向中國銀行四川省分行的110834983.45日元的借款本息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因兩公司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中國銀行四川省分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未果后,將債權轉讓至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以下簡稱東方資產公司),東方資產公司曾向法院申請恢復執(zhí)行,但仍未執(zhí)行到財產。一年后,港宏公司的股東陳紅、陳忠全在未通知東方資產公司的情況下,違規(guī)對公司進行了清算,并分配了公司剩余資產1119440.64元。北京聚鴻基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鴻基公司)合法受讓該債權后,要求陳紅、陳忠全賠償因未依法清算導致的債權損失。

裁判結果

省法院二審認為,陳紅、陳忠全非法清算行為導致聚鴻基公司不能再向港宏公司主張債權,結合陳紅、陳忠全在清算中違法分配了1119440.64元財產的事實,聚鴻基公司的實際損失可以認定為陳紅、陳忠全非法清算獲取的利益,遂判決由陳紅、陳忠全連帶賠償聚鴻基公司損失1119440.64元及相關利息。

典型案例十:

王琴就樂山市中區(qū)出租汽車政府信息公開訴樂山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行政不作為案

2014年6月3日,王琴以郵寄方式向樂山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寄送了三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以下政府信息:1.樂山市中心城區(qū)出租汽車所有權歷史演變信息;2.2013年11月22日樂山中心城區(qū)出租車管理辦法出臺后,已通過年審的中心城區(qū)各現有出租汽車公司道路運輸許可證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3.2014年2月15日樂山日報公告的樂山市中心城區(qū)經營權已到期的693輛出租汽車車輛基本情況。因樂山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收到上述申請后在法定期間內未予答復。王琴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樂山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對相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

裁判結果

峨眉山市法院認為,樂山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作為行政法規(guī)授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yè)法人,其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應依照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因此,樂山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至遲應在收到王琴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公開的相關信息是否屬于公開范圍和依法獲取的途徑與方式等作出答復,但卻未作答復,違反了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遂判令樂山市道路運輸管理局30個工作日內對王琴提出的申請予以答復。該案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沒有上訴,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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