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有工資發(fā)放記錄
不承認與員工有勞動關系,為了確定存在勞動關系,員工選擇了向仲裁部門尋求幫助。那么,勞動關系就只能因勞動合同而存在嗎?
陳某日前向煙臺市開發(fā)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依法確認與機電設備公司2010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陳某稱:自己于2010年10月到該公司從事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工作,正常工作日上班,每周休1天或1天半,日常工作由工程部經理負責安排,期間,曾經簽過一個空白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方式為每月簽字領取現(xiàn)金。
該公司辯稱:公司與陳某沒有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在公司提供的工資表中體現(xiàn)2011年9月份和10月份有陳某兩個月的工資,是因為陳某斷斷續(xù)續(xù)在公司幫了幾天忙,之后個別月份也有陳某的工資發(fā)放記錄,但陳某都是以幫忙的形式工作,不是全日制用工。
如何認定勞動關系的存在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2013年4月至8月,該公司工資表中有陳某的工資發(fā)放記錄和考勤記錄,同時,2013年5月至8月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確認雙方在2013年4月至8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另外,2011年9月、10月,該公司工資表中有給陳某發(fā)放工資的記錄,證人林某、宋某的證言也佐證了陳某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在該公司工作過,同時該公司提供的在此期間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中也分別體現(xiàn)了林某和宋某的名字。但對陳某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其余期間,陳某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于是,仲裁委裁決陳某與該公司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綜合本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要確定勞動關系,主要還是要看雙方是否存在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限已滿,但是有發(fā)放工資的記錄等能證明自己在單位工作過的,就認定有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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