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價上漲男子反悔不賣房
張先生在廣州花都區(qū)創(chuàng)業(yè)多年,和李某是故交。2010年間,李某有意在花都買房,張先生表示他在花都新華紫薇路有一套房閑著,可以轉讓給李某。張先生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張先生自愿將位于花都區(qū)紫薇路的住房賣給李某所有。合同還約定,如果出賣的房屋存在產權糾紛,由張先生承擔全部責任。李某在接收了房屋后,就開始對房屋進行裝修并入住。
與此同時,花都的房價日日攀升,張先生覺得房子賣低了價錢想毀約,便以各種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被拒后甚至向法院提起訴訟。張先生稱,當時簽房產買賣合同時妻子并不知道,現在妻子發(fā)現了,不同意賣這房子,而這房子又是他與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故請求法院解除簽訂的買賣合同。廣州市花都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房產僅登記在男子名下,不能證明是夫妻共有,且買房者行為善意無過錯,故判決合同有效。
我的點評:
賣方反悔買房如何應對
在二手房交易中,由于在交易期間房價上漲,經常有賣家違約的事,對此類現象,對此要分兩種狀況分析:
第一,在賣方反悔,甚至要一房二賣的情況下,買房如何維權。
按《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如果守約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應該繼續(xù)履行合同,即使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也不能免除履行的義務。除非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沒有意義。
賣方違約不想出售房屋,一般是通過把房屋轉讓給他人,造成房屋已不屬于賣方的情況,這時基本上就無法履行了。為了防止房屋再買給他人,一般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簽訂合同后雙方應盡快辦理網簽,網簽做好后,賣方就不能再隨意賣房了。二是發(fā)生爭議后,并視情況申請法院對房產進行保全。
第二,是在房子無法交付的情況下,如何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商品房,開發(fā)商一房二賣,按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購房者有權要求已付款兩倍以內的賠償。但這個司法解釋并不適用于二手房買賣,二手房交易的違約責任,還是適用一般合同法的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實際損失高于約定標準,可以主張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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