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際案例】
一年前,李女士和張先生離婚,兒子經協(xié)商歸李女士撫養(yǎng)。
兩個月前,李女士拿著一張欠條,把張先生告到了法院。李女士說,離婚前,為了給兒子留下一筆撫養(yǎng)費,張先生給她出具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
張先生說,打借條時他倆還未離婚,夫妻財產應當共同支配和使用,婚內不存在借款,并且他沒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來源。
法庭上,李女士出具了欠條原件,欠條載明:“今借李某某十萬元整,等將來有錢時再還。張某。”欠條背面還明確寫明:“為兒子張某某上學預留。”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欠條是雙方之間財產的約定,欠條寫明款項系張先生為兒子預留存款,其內容受法律保護,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據(jù)此,法院判決,張先生償還李女士借款10萬元。
“《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
本案中,李女士所持有的借條明確載明,該借款系為兒子預留,用途明確,系雙方當事人對財產的明確約定,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按照《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應該認定該借貸關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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