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公報:不服終審想再審,期限改為6個月(判例A021)
再審期限--法院裁決—A021
盈科律所公司法律師團姚增坤
案例導讀
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收到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上訴期為15日內,裁定書為10日內,均從收到之日的次日起算,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延長至最后假日的次日。我們國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二審的裁定都是作出后即生效,當然還允許申請再審,不過不停止執(zhí)行。再審的期限由原來的2年改為6個月,自2013年1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施行之日就開始啦。
裁決摘要(姓名、名稱有處理,內容有刪節(ji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民申字第80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安徽G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南陽T公司。
一審被告:安徽Z酒總廠。
一審被告:安徽G集團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安徽G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G股份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南陽T公司(以下簡稱T公司)及一審被告安徽Z酒總廠(以下簡稱Z酒總廠)、安徽G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G集團公司)拖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豫法民二終字第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G股份公司再審申請稱:G集團公司以Z酒總廠一分廠的全部經營性資產設立了G釀酒分公司。G釀酒分公司在工商設立登記時使用了名稱為"安徽Z酒總廠"的房產證,但該房產實為安徽N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N公司是募集設立的上市公司,與Z酒總廠是兩個各自獨立的企業(yè)法人,二者資產權屬清晰,不存在混同問題。原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N公司在G釀酒分公司資產范圍內對Z酒總廠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T公司答辯稱:1.申請人的再審申請超過了法定期限,法院應駁回其再審申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2005年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生效后的九年時間內,G股份公司沒有提出再審申請,并于2005年、2009年為執(zhí)行終審判決分別償還答辯人10萬元和10.3萬元,且在2011年還請求法院協(xié)調轉讓其債權給答辯人。G股份公司申請再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新的證據,法院應駁回其再審申請。2.申請人的前身N公司成立時,無償占有Z酒總廠包括土地等1.29億元優(yōu)質資產,Z酒總廠破產時,沒有將無償劃至N公司的財產納入破產范圍,申請人應在其無償占有Z酒總廠1.29億元的資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3.原審認定Z酒總廠與N公司的分公司G釀酒分公司是一個企業(yè)、兩塊牌子正確。二者有相同的企業(yè)法人代表、住所、固定資產、生產范圍和能力等企業(yè)核心屬性。
本院經審查認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3月28日就本案作出終審判決,2005年4月1日送達,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28日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人并未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且本案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申請人的再審申請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再審期限。
綜上,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安徽G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代理審判員李志剛
代理審判員吳景麗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郝晉琪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裁判文書選登)
溫馨提示
我們國家社會發(fā)展快,法律的立、廢、改是世界第一快和第一多,所以當事人可千萬不能總看老黃歷,應隨時留心重要的法律修改,律師就更不用說了。法律的施行通常還有個宣傳的過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直接辦案的工具,都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那就更得需要留神啦。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設置期限得目的在于,讓當事人尊重司法程序,慎重對待權利。這里要注意的是,只有當事人申請再審有期限限制,法院決定再審或者檢察院審判監(jiān)督則沒有期限的限制。如果連自己能做到的都耽誤啦,再指別人為您做事那得有多難?。?/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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