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投保次日出險,保險公司拒賠
某公司4月29日為全體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并當即簽發(fā)了保險單。但是在保險單上列明的保險期間自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4月30日,該公司的職工王某登山,不慎墜崖身亡,事故發(fā)生后,王某的親屬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但是保險公司卻拒絕予以賠付。家屬不服,遂打起了官司。
法院判決:保險責任期間之外的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本案保險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了保險責任期間開始于5月1日,而保險事故發(fā)生在4月30日,正好在保險責任期間外,所以,保險公司對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之外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保險公司沒有到開始履行保險責任的時間,因此,拒絕賠償是合理的。
律師解析:
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痹谝话闱闆r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生效沒有特別約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生效約定了附屬條款,則保險合同從符合附屬條款約定的生效情形時開始生效。保險合同自生效到終止的期間為保險期間,即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在保險實務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與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一致的,但二者在以下情況是不一致的。
追溯保險,即保險責任期間追溯到保險期間開始前的某一個時點,也就是保險公司對于合同成立前所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也要承擔保險責任,此種情形多適用于海上保險合同。另外,觀察期間的規(guī)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險公司才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后,此種情形多適用于健康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從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期間為保險責任期間,在此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反之,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才是被保險人真正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時間。
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币虼?,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該時間可以約定在合同生效以前某一個時點,也可以約定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一時點。
唐春林律師辦案心得:因保險理賠、退保等問題產(chǎn)生的糾紛大量存在,在保險公司強大的法律團隊和資源優(yōu)勢面前,維護當事人權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據(jù)理力爭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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