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關于物權變動承認債權合同與物權合同為兩類不同的合同,買賣合同僅是設定債權的合同,是債權行為,但不能引起物權的變動;而后合同當事人實施的標的物的交付、登記行為,才產(chǎn)生標的物所有權轉(zhuǎn)移的效力,是物權行為。換言之,生效的債權合同結(jié)合動產(chǎn)的交付或不動產(chǎn)的登記的手續(xù)的辦理,方能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因此,當開發(fā)商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房屋所有權并未讓予買受人,開發(fā)商應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到買受人名下,所有權才能歸買受人享有。
如果房屋開發(fā)商在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未辦理過戶登記之前再將房屋賣給他人呢?那么此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至于賣給多人,誰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呢?當然是辦理了過戶登記的買受人。而其他買受人則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有效的。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登記=物權變動。那么其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當事人只能請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了。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項: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
很多買房人往往在簽訂勞動合同后,不積極主張過戶,在開發(fā)商一拖再拖的情形下,也就隨之發(fā)展。殊不知,就算您在占有房屋后,有可能被真正的房主給請出房屋。所以,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您應該及時要求開發(fā)商完成過戶手續(xù),對方要是不配合,您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締約國是責任,來積極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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