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初都會約定一定期限的試用期。但很多單位認為試用期可以暫時不簽訂勞動合同,等試用期結束后,如果決定留用該勞動者時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試用期到底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有何法律風險?對于這一問題,下文中資深的勞動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試用期是要簽合同的。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9條之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并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解除勞動關系。實際上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將按照事實勞動關系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
專業(yè)的勞動糾紛律師提醒您,即使是在試用期,單位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非以聘用協(xié)議或是其他書面協(xié)議來代替。如果單位未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向單位主張從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另外,如果在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自然也不會繳納工傷、生育等社保,一旦在此期間勞動者發(fā)生工傷的話,所有的費用都將由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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