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乘客被甩車外重傷
乘客從車內被甩出車外,受害者要求保險公司給予賠償,保險公司聲稱受傷乘客為“車內人員”,應該按“車內人員”進行賠償。那么,究竟受傷乘客應該認定為“車內人員”還是“第三者”呢?
2009年6月12日,鄭某乘坐楊某駕駛的一輛客車在國道上行駛,后因遇緊急情況,致車輛失控,將乘車人鄭某甩出車外,后其被該車碾壓致重傷。經交警大隊認定楊某負事故全責,鄭某不負事故責任。鄭某因此發(fā)生醫(yī)療費等費用。涉案車輛系徐某所有,楊某為徐某聘請的司機,徐某為該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且不計免賠;同時還為該車投保了車上人員險,共投保3座,每座5萬元,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期內。
事故發(fā)生后,徐某和保險公司拒不對鄭某的醫(yī)藥費等進行賠償,于是鄭某將車主徐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某和保險公司賠償鄭某醫(y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642874.55元(有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徐某承擔),并有徐某賠償鄭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本案經法院依法審理后,法院認定該事故為單方責任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時鄭某已經是車下人員,屬于三者責任險承包范圍,因此判令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判令徐某賠償鄭某精神撫慰金3萬元。
險企承擔“第三者”責任險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2010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第五稿)》。其中第四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處于被保險機動車之外的人員都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p>
在本案中,鄭某雖然是坐在車內,但事故發(fā)生時,他已經被甩出車外,瞬間已經變成車外人員,不再屬于車內人員,既然已經是車外人員,那么就已經是第三人,屬于三者責任險的承保范圍,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按照車內人員險的責任范圍承擔賠償責任。
唐春林律師辦案心得:因保險理賠、退保等問題產生的糾紛大量存在,在保險公司強大的法律團隊和資源優(yōu)勢面前,維護當事人權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據(jù)理力爭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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