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北京京西風光旅游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百花出租汽車分公司。
被告王某,無業(yè)。
一、案情
2008年6月17日,北京京西風光旅游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百花出租汽車分公司(以下簡稱百花分公司)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書》、《承包運營合同書》,約定由王某承包百花分公司出租汽車一輛用于營運。該合同書約定,百花分公司“有權行使企業(yè)經營管理權,承擔經營主要風險和相應的法律責任”,王某“承擔責任交通事故應由自身承擔的責任部分”。雙方同時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超過保險公司賠付的部分,以及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部分,均由王某承擔。
2010年3月17日,王某駕駛該出租車與案外人田某駕駛的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王某負全責。事故亦導致案外人胡某人身和財產損失。經人民法院判決,在保險公司賠償責任以外,百花分公司及其總公司北京京西風光旅游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賠償田某、胡某各項損失共計274528元,該款均由百花分公司實際支付。另查,該出租車全部保險由百花分公司負責辦理,百花分公司未就此與王某進行協(xié)商。
百花分公司起訴要求王某按照承包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給付百花分公司墊付的賠償款27452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王某辯稱:王某與百花分公司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且本案交通事故系王某履行職務時發(fā)生,百花分公司作為出租車公司,應自行承擔運營風險,且百花分公司投保的商業(yè)險保險金額過低。王某不同意百花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百花分公司與王某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2.王某是否應當支付百花分公司賠付第三人的全部賠償款。
根據查明的事實,王某系其他單位退休人員,但百花分公司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書》,且王某系百花分公司員工這一事實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予以確認,故百花分公司關于其與王某不存在雇傭關系的主張,該院不予認可,雙方之間存在雇傭關系。王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未能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guī)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給百花分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百花分公司在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王某追償。但百花分公司系出租車公司,因出租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所產生的賠償責任,屬于其主要運營風險。百花分公司雖與王某簽訂《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超過保險公司賠付的部分,以及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部分,均由王某承擔”,但《承包運營合同書》中亦約定百花分公司“承擔經營主要風險和相應的法律責任”,且營運出租車的相關保險均由百花分公司辦理,其在辦理保險時并未與王某進行協(xié)商,共同確定保險金額,故百花分公司通過《承包運營合同書》和《補充協(xié)議書》,將自己作為雇傭單位的運營風險約定全部由雇員承擔,有失公平,亦不符合合同法關于雙方協(xié)商、平等原則及公平原則。故對該補充協(xié)議書第(七)部分第3項之條款,本院不予認可,王某應承擔適當賠償責任。百花分公司要求王某給付百花分公司賠付第三人的賠償款的主張,本院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1.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京西風光旅游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百花出租汽車分公司82358元;2.駁回原告北京京西風光旅游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百花出租汽車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百花分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令王某支付百花分公司274528元。其主要理由是:百花分公司與王某之間是承包合同關系,在《承包營運合同書》及《補充協(xié)議書》中約定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超過保險公司賠付的部分,以及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部分,均由王某承擔。王某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屬于重大過失,應該承擔事故受害人的全部損失,百花分公司已向事故受害人墊付了事故賠償款,按照百花分公司與王某的約定,王某應全額給付百花分公司墊付的賠償款。
百花分公司未向二審法院提交新證據。
王某針對百花分公司的上訴意見答辯稱:王某與百花分公司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在交通賠償案件中王某并未作為共同被告,現(xiàn)百花分公司要求王某承擔責任無依據。《承包營運合同書》是一種格式合同,《承包營運合同書》約定自身承擔責任的部分對出租車司機是不公平的。如果這樣的話,應當與司機協(xié)商保險額度,王某在2005年與百花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和《承包營運合同書》時繳納了1萬元的風險保證金,此保證金的目的就是在車輛發(fā)生事故造成損失的情況下,王某在1萬元之內承擔責任。
王某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或改判駁回百花分公司的訴訟請求。其主要理由是:王某與百花分公司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賠償?shù)陌讣磳⑼跄沉袨榈谌藚⒓釉V訟,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判決后百花分公司未上訴,說明其愿意承擔賠償責任,且認為不用王某承擔賠償義務。
針對王某的上訴意見,百花分公司答辯稱:王某在2003年辦理了退休手續(xù),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適格的勞動者。百花分公司對交通事故承擔的是墊付責任。本案應適用合同關系中的法律規(guī)范,而不應適用侵權責任法。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裁判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見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王某是否應當依《承包運營合同書》和《補充協(xié)議書》的約定,支付百花分公司賠付第三人的賠償款及賠償?shù)谋壤?/p>
王某與百花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和《承包營運合同書》,可以認定王某受雇于百花分公司從事出租車營運工作。百花分公司依據《承包營運合同書》提起本案訴訟,故本案是基于出租車的承包營運關系產生的爭議。在該爭議中,百花分公司與王某的關系是用工者與工作人員的關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王某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當由用工者百花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百花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有權向王某追償以及追償?shù)谋壤秊槎嗌伲潜景傅闹饕獱幾h。
(一)對于百花分公司是否有權向王某追償?shù)膯栴}
我國侵權責任法未對追償權作出規(guī)定,立法者給出了如下理由:其一,從目前的發(fā)展趨勢看,不少國家越來越限制雇主行使追償權或者不允許雇主進行追償,認為雇主可以通過企業(yè)保險等方式來解決賠償費用的問題。其二,侵權責任法主要解決對外責任的問題,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內部責任可以通過協(xié)議等方式來約定。根據世界立法趨勢及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本意,用工者的追償權應屬約定權而非法定權,用工者與工作人員對追償?shù)木唧w范圍和比例可以自行約定。在本案中,百花分公司與王某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書》約定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超過保險公司賠付的部分,以及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部分,均由王某承擔,對百花分公司的追償權有明確約定。所以,百花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王某追償,應無異議。
(二)對于百花公司向王某追償?shù)谋壤绾未_定問題
在審理過程中,對百花公司的追嘗比例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用工者的追償權為約定權,只要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應屬有效。且雙方簽訂合同時,對合同的條款已有相當?shù)牧私?,對合同的法律后果也有清楚的認識,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決定。即使當事人因為自身的承受能力、收入水平表示不能承擔法律責任,該事后的反悔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對此行為予以鼓勵。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用工者追償權的行使應由雙方自行約定,但在進入訴訟程序后,如果工作人員對此提出異議,法院也可以依據公平原則對此進行調整。
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1.從法理的角度分析,法院依法對用工者追償權的行使進行限制,能夠有效防止用工者濫用權利,同時也符合過失相抵、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當用工者行使追償權時,如果不對其進行限制,則用工者極有可能將其風險全部轉嫁到工作人員身上,而不問工作人員的過錯責任、承擔能力、收入水平等因素,這樣會造成用工者權利的濫用,使工作人員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而且,在簽訂合同時,除工作人員應當考慮到工作風險外,用工者也應當考慮到自身的經營風險。在實際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用工者責任的發(fā)生往往也不單是工作人員的過錯,通常與用工者提供的勞動條件、監(jiān)督管理、教育培訓存在一定的關系。因此,當發(fā)生侵權責任時,應當根據過失相抵、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確定用工者的有限追償權。
2.從本案實際情況看,《承包運營合同書》中亦約定了百花分公司“承擔經營主要風險和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條款,且營運出租車的相關保險均由百花分公司辦理,其在辦理保險時并未與王某進行協(xié)商,共同確定保險金額,故百花分公司通過《承包運營合同書》和《補充協(xié)議書》,將自己作為用工者的經營風險約定全部由工作人員承擔,有失公平,亦不符合合同法關于雙方協(xié)商、平等原則及公平原則。
所以,法院應當判決王某承擔適當?shù)馁r償責任。百花分公司要求王某給付百花分公司賠付第三人的賠償款的主張,法院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在確定合理的追償比例時,法官應當綜合考慮工作人員的過錯程度、收入水平、收益對比、職業(yè)化程度、工作風險及承受能力。在本案的審理中,一審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最終判決百花分公司向王某追償?shù)谋壤秊?0%,二審法院也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綜上,一、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執(zhí)業(yè)理念:言之有物,行之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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