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011)二中民再終字第0844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與在先的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05)豐民初字第16013號民事判決書、(2006)二中民終字第6507號民事判決書相矛盾。
申訴人申XX與賈XX在2005年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將趙XX訴至豐臺區(qū)人民法院,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分別以(2005)豐民初字第16013號民事判決書、(2006)二中民終字第65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趙XX建的九間房屋拆除;將已拆除的西側房屋恢復原狀。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05)豐民初字第16013號民事判決在法院認為部分表述:“賈XX、申XX對該院房屋有主張權利的訴訟主體資格,且申XX在該院房屋中居住,對該院房屋具有實際管控的權利,故在房屋所有權尚未確定之前,賈XX、申XX有保護該院現狀,不被損害的權利”。第08441號民事判決與在先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05)豐民初字第16013號民事判決、(2006)二中民終字第6507號民事判決相矛盾,使法院判決喪失了其嚴肅性。
反觀(2011)二中民再終字第08441號民事判決書,除卻申訴人前面所列出的明顯錯誤外,其作為在后的判決,對被申訴人以暴力手段取得房屋現狀認為應該維持,也明顯和在先的、已生效的判決,即(2005)豐民初字第16013號民事判決書、(2006)二中民終字第6507號民事判決書相違背。
在先的、生效的判決除非為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否定外,有當然的司法效力。在后的判決直接違反在先的、生效的判決,是適用法律明顯錯誤的行為。
6、申訴人于2011年7月9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北京高院在超乎數倍的法定時間后,于2012年12月20日給出(2012)高民申字第0306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申訴人再審申請。
在該再審申請中,申訴人提出數項(2011)二中民再終字第08441號民事判決書明顯適用法律錯誤的地方,且符合再審條件,但北京高院對申訴人所提理由沒有任何分析、辯駁,就以一句沒有理由的、沒有任何法律適用分析的“本院認為,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確認申訴人、被申訴人對北京市豐臺區(qū)三路居593號院維持目前占有現狀為宜并無不當。”裁定駁回申訴人再審申請。這樣的裁定當然無法讓人信服。
申訴人認為,在本案的審理中,趙XX為了達到霸占別人房產的目的,不擇手段,以虛假和偽造的證據進行纏訴,趙XX作為本案原告不能出具證據證明豐臺區(qū)三路居593號院房產與其有任何關系。趙XX采用非法暴利手段搶占別人家房產的行為,不應得到法律的縱容。
綜合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申訴人認為本案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一款第一、六、十一、十三項的規(guī)定,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的規(guī)定特申請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檢察建議或依法提出抗訴,依法糾正人民法院錯誤的判決裁定,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以維護法律應有的尊嚴。
此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申訴人:XXXXXX
201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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