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某貪污挪用公款案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受被告人丁某的委托,擔任本案一審辯護人,出席本次訴訟活動。開庭前我們認真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先后五次會見被告人。特別是通過兩天的法庭調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把握。我們對起訴書中指控丁某貪污和挪用公款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對其涉及數(shù)額的認定上有不同看法。下面我們從四個方面向法庭提出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
第一方面,對起訴書指控丁某貪污犯罪的辯護意見
由于丁某案件非常復雜,想要對其貪污行為準確定性,必須首先澄清一個基本問題。公訴人指控丁某共貪污5筆款項,其定性的依據(jù)完全相同,即起訴書所稱“1998年8月初,根據(jù)訓保局領導的決定,丁某不再管理該局的機動經費,機動帳戶全部撤銷,經費全部上繳。但在撤銷賬戶、移交經費時,丁某對上述款項隱瞞不報、不交?!边@個情節(jié)相當關鍵,直接關系到對丁某貪污行為的基本認定。辯護人對被告人對相關款項不報、不交的事實本身不予否認,但我們要客觀歷史地看問題,認真分析,全面把握,否則就會被表面現(xiàn)象所迷惑,造成判斷失誤、定性不準。通過會見被告人和法庭調查,辯護人認為,丁某并不是不想匯報和上交,而是不能匯報和上交??陀^上講,當時確實有很多錢流失在外。這些錢雖然經過丁某之手私下借出,但原因不盡相同。有的是為朋友生意幫忙,有的是想為單位生息謀利,還有一些已被丁某占有和私用。之所以該報而沒報,當交而沒交,正如他自己所說的“不匯報還不知道,一匯報就露餡了?!边@一方面說明丁某已經認識到了事情的嚴肅性,怕自己受到領導的批評;另一方面由于很多問題是前任領導遺留下來的,顧及到新舊領導之間復雜的關系,恐怕由于自己的問題連累他人,擔心會產生難以預料的結局。
但是,對于丁某所隱瞞的款項來講,除了已經被他占為己有的部分外,并不能必然地推斷出他具有占有其他款項的故意。丁某當時有自己的想法。他認為自己雖然不再管理機動帳戶,但仍然掌管財務工作,軍訓部的經費往來仍在運行之中,這些沒有收回的帳目可以暫不移交,等借款收回或自己不掌管財務工作時再移交也不遲,或者當新的局領導班子接交后再向領導匯報。所以,當檢察機關訊問丁某:“你當時對上述款打算怎么處理?”時,他答到:“我當時考慮的不多,主要是想辦法要回來,自己先設一個賬號把它存起來,然后再說,我自己有急用時先用。但如果能把全部款項收回,數(shù)額較大,客觀上講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將其變?yōu)樽约旱呢敭a,二是自己覺悟高的話,肯定上繳?!?/p>
從丁某后來的實際運作中,我們可以看出,他一方面在努力追收外在的欠款,并把要回的部分款項用于公共事項;另一方面在尋找機會向領導談清楚這些問題。他曾經想和鄧某某局長匯報,但鄧局長說機動經費從他上任與以前劃線,以前他不管,并指示他和出納一起燒毀了以前的帳目。鄧局長退后,丁某在一次和李新利局長談心時,講到了前兩任局長在任期間經費管理上存在問題。后來總參紀檢的同志找其談話時,丁某很快就交代了的問題,表現(xiàn)出了相當配合的態(tài)度。
我們對一種行為的認定,既要反對主觀歸罪,也要反對客觀歸罪,更要反對有罪推定。貪污犯是結果犯,確定貪污罪的數(shù)額,必須是已然的被法定主體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共財物。只有公共財物被非法占有,貪污行為的結果才隨之產生。分析丁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污,必須把他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結合起來,二者缺一不可。這是我們要明確的第一個問題。
下面,我們就針對起訴書所指控的丁某貪污的幾筆款項順次做定量和定性的分析。
第一,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所指控丁某與安某某共同貪污中,丁某是從犯,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
1992年12月30日,安某某按主管領導指示,調整機動經費,用晉東化工廠重復開具的發(fā)票一張,經領導簽字報丁某處核銷,按照規(guī)定,調整出來的229.61815萬元應入到軍訓部的機動帳戶上,丁某經安建民的勸說,將報銷款打入安某某的哥哥安某開辦的北京聯(lián)海公司。后經安某某提議,由安某操作,將這部分錢用于炒股升值。1999年12月,安某某分給丁某188.29855萬元,丁某將其轉入北京保盛航空客貨中心。
通過丁某、安某某的供述以及剛才的法庭調查,我們可以看出,在整個作案過程中,安某某起了主要的作用。是他提供了作廢的發(fā)票,勸說丁某將款打入聯(lián)海公司,提出了炒股升值的建議,并主動私分了這筆公款。而丁某只是順著安某某的意思,被動地接受了安某某的安排,安某某得到多少錢他都不知道。所以,在安丁的共同犯罪過程中,丁某起的是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根據(jù)刑法第27條之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起訴書指控丁某貪污丹陽方面的250.0136萬元中,我們認為能夠認定的貪污數(shù)額為101.08846萬元,其余149.0051萬元不構成貪污。
起訴書認為,1994年3月至1996年6月,丁某先后從軍訓部機動經費中私自借給江蘇省丹陽市制藥廠、江蘇飛輪實業(yè)總公司和其弟丁榮發(fā)共計282.5萬元。之后,將其中的250.0136萬元非法占為己有,包括101.08846購房款和當時未能收回的149.0051萬元。
辯護人對丁某101.08846萬元買房款的貪污定性不持異議,但
對其他款項都認定為貪污有不同看法?;纠碛扇缦拢?/p>
其一,丁某所借給丹陽方面的款項確實沒有向領導請示,是個人行為。但制藥廠和飛輪公司分別是國有企業(yè)和集體企業(yè),并且款借出后,制藥廠把55000元利息打到北京樂意公司,飛輪公司把20萬的“產品咨詢費”直接打到了軍訓部帳戶。(見1995年6月28日和10月6日提取的收據(jù)2張)。從中可以看出,丁某借出經費并非為了個人得利,而在于為軍訓部謀取好處,主觀上沒有違法的故意。
其二,之所以丁某讓丁某發(fā)收款并把要回的還款暫存其處,有其現(xiàn)實的原因。一是北京和丹陽相距千里,丁某要款很不方便;二是丁某發(fā)是丁某的同胞兄弟,又是兩個企業(yè)借款的牽線人,有義務有能力幫助丁某催款;三是企業(yè)經營不善,還款困難,要款難度大,需要花費很大的精力。在這種情況下,丁某發(fā)成為催款的合適人選。為了方便起見,丁某就以樂意公司和北京市雷亞技工貿公司的名義通知兩個企業(yè),將借款直接還給丁某發(fā)承包的新糧酒家和丹陽市新世紀科工貿公司。
其三,之所以丁某發(fā)沒有把要回的款項及時還給丁某,主要原因是因為要款難度太大,并且他把要回的錢款私自挪用。大家都知道,當今社會,要款難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社會經濟現(xiàn)象,也是一個令債權人十分頭疼的問題。相關證據(jù)顯示,丁某發(fā)和其妻子多次向兩個企業(yè)催款,用了整整六年的時間,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從兩處共收回欠款167.5136萬元。但丁某發(fā)又私自把收回的款項投入了生產經營或借給了其他企業(yè),而沒有征得丁某的同意。也就是說丁某在客觀上沒有實際占有這些欠款。
我國刑法規(guī)定,非法占有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主觀上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二是客觀上財產所有權發(fā)生了轉移并被行為人實際控制。但是,現(xiàn)有的證據(jù)不能推斷出丁某具有非法占有這筆款項的故意,卻能證明149.0051萬元沒有被丁某實際占有和支配的事實。那么,檢察機關如何斷定丁某貪污了這筆錢呢?
第三,起訴書指控丁某貪污了周某某的100萬元還款和王某的200萬還款。辯護人認為,周國慶還款中的50萬和王輝的200萬還款,存入了中租公司,不能認定為貪污
起訴書指控包括兩筆:其一,1996年下半年,丁某分兩次借給空軍司令部軍訓部參謀周某某100萬元,兩年后周某某分兩筆還給丁某。丁某將第一筆50萬存入中租公司,另一筆50萬轉入北京保盛航空客貨代理中心,后用于自己炒股。
其二,1998年2月,丁某私自從軍訓部北京雙辰公司的賬號上,將200萬元轉入北京保盛航空客貨代理中心借給其朋友王某使用。而后王某分兩筆各100萬歸還了借款。丁某將兩筆還款均轉入其私設的北京天宜昌商貿公司帳戶。同年9月,丁某將這200萬元與其他款項一起存入中租公司,后轉到北京斯克賽斯公司。
辯護人認為:對周某某還款中的存入中租公司的50萬和王某的200萬還款,丁某沒有貪污的故意,也沒有貪污行為。
其一,從目的上看,丁某在中租公司存款是為了追討劉某某250萬元的欠款?;厩闆r已經在庭審中調查清楚,這里不再重復。雖然給劉某某的借款是丁某私下操作的,向劉某某催要還款也是以丁某個人名義進行的,但這并不妨礙丁某為單位催要公款的性質。
其二,從資金來源上看,部分款項是經過高憲英協(xié)調的。存入中租共計1000萬元。其中,從沈陽1102廠調入的100萬元是高某某給于某某廠長打電話協(xié)調,并通過高局長兒媳婦工作的博飾苑公司轉入的;1104廠的300萬是丁某和高某某一塊到上海借的款。理由就是丁某所講的“我也告訴高某某,說機動帳戶要撤消,要交帳,資金短缺,需要堵窟窿,請他打電話協(xié)調這件事?!倍∧车哪康暮苊鞔_,即為了籌措資金追回借出的欠款,堵軍訓部機動帳戶上的窟窿。
其三,從轉移存款的原因來看,是為了實現(xiàn)對中租的債權。對于這個問題,丁某2003年7月23日的供述和邢某某2001年11月15日的證言以及中租公司職員劉某的證言可以相互佐證。丁某說:“存款到期后,我去取款,他們說資金困難,取不出來。沒有辦法,就又轉存了一年。2000年左右,為了方便處理這筆款的有關事宜,我就將這1000萬元存款名義轉給邢某某的斯克賽斯公司,委托邢某某辦理?!毙夏衬车淖C言為:“這三張存單于99年9月存款到期,丁某將這三張存款單的戶名,全部改為我的斯克賽斯公司,存單由我保存,主要原因是因為丁要不回這些錢,讓我追討這些錢,我和丁之間沒有任何的協(xié)議?!?/p>
劉某證明轉為北京斯克賽斯公司是中租公司提出來到。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丁某把周某某的50萬元還款、王某的200萬元還款連同其他的款項一起存入中租公司,是為軍訓部追討欠款。這250萬元和存入中租公司的其他款項性質一樣,丁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貪污。
辯護人對起訴書中24萬元購車款的認定不持異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丁某涉嫌貪污的款項應為406.42665萬,而不是起訴書指控的805.4317萬。其中和安某某共同貪污中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方面,對起訴書挪用公款部分的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在起訴書對丁某挪用公款的指控中,對第二筆600萬元的認定不夠準確,其中只有40萬可以認定為挪用公款罪。
起訴書稱,1997年8月15日,丁某將一張600萬元的支票交給刑某某,刑某某將支票轉交孫某某后,該款存入北京鴻新聯(lián)的公司。同年9月8日邢某某將560萬元還到軍訓部雙辰公司的機動帳戶上,其余40萬元未還。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yè)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第二條規(guī)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這筆款項的運做,目的是為孫喜豐注冊公司而注入資金,只能認定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但這筆款項中的560萬從97年8月15日借出,到9月8日還回,共計23天,顯然沒有達到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標準,所以這560萬不能認定為丁某的挪用公款罪。只有尚未歸還的40萬可以定性為挪用公款罪。在法庭調查中,被告人提出其余的40萬元已于97年9月還回。當然,這還需要進一步查證屬實。如果已經還回,則這40萬元也不應該認定為貪污。
另外,丁某借給安某的50萬元,雖然支付了一定的“利息”,但仍然屬于歸個人使用,并且此款已于1994年3月9日歸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fā)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彼?,這50萬元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丁某所涉及挪用公款的數(shù)額應為850萬元或890萬元,其中的50萬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第三方面,丁某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節(jié),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辯護人接觸丁某案件后,檢察機關、看守所以及法院的同志都認為丁某認罪態(tài)度很好,積極配合組織的調查和訊問。通過我們的調查,還發(fā)現(xiàn)丁某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節(jié)。主要表現(xiàn)在:
1、2001年9月20日,當總參紀檢的陳干事向丁某了解機動帳戶的有關情況時,丁某主動將機動帳戶的對帳單拿到陳干事的辦公室,主動交代了關于機動帳戶的經費使用情況合存在的一些違紀違法的做法,并要求陳干事對自己“雙規(guī)”,把自己的事情向組織徹底交代清楚。
2、“雙規(guī)”期間,丁某主動交代了紀檢機關尚未掌握的自己的行為,并主動交出相關憑證和資料。其上交的票據(jù)為檢察機關查處鄭某某案件提供了重要線索。
3、在看守所關押期間,全面供述檢察機關的訊問,揭發(fā)檢舉同案犯和其他人違法犯罪的事實。服從看守所的安排,做同監(jiān)室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勸說其主動交代自己的問題。在法庭審理中,表現(xiàn)出真誠的悔過態(tài)度,認罪態(tài)度很好。
4、案發(fā)后,在檢察機關的積極工作和督促下,被告人親戚朋友主動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起訴書所指控的款項已經大部分被追回。
根據(jù)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于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同時還規(guī)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和我們懇請合議庭量刑時對丁某的悔罪表現(xiàn)以及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給予充分的考慮。
第四方面,丁某犯罪具有復雜的客觀原因,應在量刑時給予充分的考慮。
辯證法告訴我們,內因是事物變化的依據(jù),外因是事物變化的條件,一定的條件下,外因起著關鍵的作用。我們認為,丁某之所以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除了其主觀因素外,他所處的客觀環(huán)境也起了不容忽視的作用。
第一,軍隊生產經營的宏觀背景為丁某的違法行為提供了外部條件。80年代末90年代初,很多部隊單位開始涉足商海,搞起了生產經營活動,軍訓部掌管的費用多,使用起來比較方便。抽出一部分資金或用于公司的入股盈利,或存入銀行保本生息,或借給他人賺取一些好處費,這些都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而丁某作為軍訓部訓保局的財務管理者,資金的經手者,手中流轉了大量的資金,很容易造成資金的失控。
第二,不規(guī)范的財經紀律為丁某違法行為提供了內部條件。很多現(xiàn)象表明,當時軍訓部的財經管理確實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問題。一是違規(guī)設立機動帳戶,私設“小金庫”,且涉及的金額很大,有時累計達1000多萬元。二是機動帳戶管理比較混亂,領導沒有盡到監(jiān)督的職責。如丁某所供述的:“因為機動帳戶財務管理比較混亂,一般都沒有做財務記錄,資金往來都由我自己作主,也不入帳,其他人也不知道。領導一般也不過問我的資金運作情況,而只是關心大的款項情況?!比菣C動帳戶上的經費開支數(shù)額很大。機動帳戶的經費大量用在部領導和局內部日常性的接待之中。各級領導由于工作的關系,活動數(shù)量多,花銷很大,有的單據(jù)不能通過合法的渠道報銷。作為經費的直接經手者,丁某要想方設法籌集到足夠的經費,通過借錢生息,挪錢營利,拆東墻補西墻,用此帳補彼帳,甚至墊付自己的開支等各種辦法,盡量搞好領導的服務工作,努力讓領導滿意。這樣不可避免的造成了資金往來頻繁、帳目混亂、公私不分,以致難以理清和認定等現(xiàn)象。應該說,丁某經手的財物確實數(shù)額巨大,其支出合理性與合法性,卻有他個人難以承受的負擔。
第三,機動帳戶帳目的燒毀,使丁某涉及款項的認定更加困難。98年訓保局新舊領導交接。由于領導關系復雜,機動帳戶撤銷后,鄧華堂局長讓丁某和出納杜高升一起把以前的機動經費帳目燒掉,并表示機動經費從他上任與以前劃線,以前他不管。我們無意在這里評價領導決定的是否正確,但正是這種把98年以前的機動帳目全面燒毀的做法,造成外借的公款無帳可查的事實,不可避免的給丁某上交所追回欠款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也為丁某一些行為的基本定性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深知,被告人的行為給國家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給軍隊的聲譽造成了很壞的影響。這個案件對我們所有軍人都有著深刻的教育意義。被告人丁某也充分認識到自己罪責深重,愧對黨和軍隊多年的培養(yǎng)和教育,追悔不已。我們也懇請合議庭充分考慮我們的辯護意見,結合丁某違法犯罪的環(huán)境與條件,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給被告人一個客觀公正的判決。使被告人既體會到法律的權威嚴肅性,又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性,給他一個悔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促使其認真改造,深刻反省,將來做一個對社會有用之人。
最后,我們對檢察院、法院以及看守所的領導和同志們對我們工作給予的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謝。
辯護人:王國軍
2003年10月21日
北京資深建筑工程律師在線答疑,接受委托!:細節(jié)決定成敗,過程決定結果!
關注微信“王國軍律師”(微信號wang13811092503),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王國軍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5811286610
北京著名房地產、建筑工程、拆遷補償、公司、合同律師提供專業(yè)訴訟及非訴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