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歲女子為女兒求學
為了女兒能夠順利到上海求學,47歲的母親竟然拿婚姻當兒戲,不惜與丈夫離婚后欲與26歲的外甥結婚。即便年紀輕輕的外甥答應配合這場有目的的婚姻,法律又怎么準許這場鬧劇呢?
1月27日,縣婚姻登記處進來一對男女,女方看上去50來歲,男方是一個20多歲的年輕小伙子。工作人員看了他們一眼,以為這是一對母子,不料,他倆卻提交了各自的身份證、戶口本和兩人合照,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工作人員大吃一驚,憑著以往的工作經(jīng)驗,感覺事有蹊蹺。上網(wǎng)查看這兩人的詳細信息,發(fā)現(xiàn)女方1968年出生,于前一天剛剛辦理了離婚手續(xù),而男方身份證顯示為1989年出生。經(jīng)過一番了解,婚姻登記員發(fā)現(xiàn)了疑點。
原來,這是一對親姨和外甥。由于女方生有一女孩,想把孩子送進上海某學校上學,但該校規(guī)定家長得持有本科文憑并在上海擁有一處房產(chǎn),她和丈夫不符合條件,而她的外甥卻能符合這兩個條件。為了讓女兒順利到上海上學,女方在前一天和丈夫辦理了離婚手續(xù),緊接著又和外甥相約前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了解到這一真相后,工作人員及時阻止了這一出“鬧劇”。
我國法律禁止近親結婚
這一場“鬧劇”既不符合倫理道德和公訴良俗,也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為了女兒的求學之路,這位47歲的母親決定與年僅26歲的外甥結婚,但他倆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我國禁止結婚的對象,即便當事人隱瞞實情登記結婚,這場婚姻也是無效的,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辦法永遠多于困難,但是逾越道德底線與法律獲得的“捷徑”是不可取的。任何決定下的行為都應該遵守法律這條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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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春律師,湖南永州人,法學學士,中國司法部注冊律師,深圳律師協(xié)會會員,廣電集團深圳都市頻道《法觀天下》節(jié)目嘉賓律師,深圳律協(xié)勤學上進青年律師,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優(yōu)秀律師,獲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2014年度“辦案能手”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