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紹】
2008年6月21日到12月16日,李某、熊某、侯某等人先后19次駕車至京珠高速湖南株洲市地段,不顧其他車輛的行車安全,先后故意撞到袁某等19名受害人駕駛的轎車上,并迫使受害人停車。繼而索要車輛賠償費,共勒索到現(xiàn)金39900元、金項鏈1條。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熊某、侯某等人無視國家法律,采取在高速公路上碰撞他人正在行使中的汽車的手段勒索財物,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構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處李百鵬等人三年到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律師說法】
該案構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一、該案的犯罪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
通說認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具有四個特征。一是被侵害法益類型上的廣泛性,既可以是財產安全,也可以是生命安全。二是被危害權利主體數(shù)量上復數(shù)性。數(shù)量上應理解為三個或三個以上。三是被危害的權利主體的不特定性??梢允乔趾θ嗽谝婚_始就沒有明確具體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數(shù),也可以是侵害人起初針對具體的人和物進行侵害,但由于行為本身的高度危險性或其他因素的影響,在危害或將要危害事先選定對象的同時,也隨時可能危及其他多數(shù)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四是危害結果的不特定性。由于危害對象的不特定性,對危害可能產生的后果同樣沒有辦法確定。
該案中,被告人李某等人事先選定了一個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駕駛的車輛作為侵害對象,但在“碰瓷”過程中,因為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行為的后果沒有辦法準確預測,具有不確定性。同時,因為高速公路上車速快、車流量大,“碰瓷”隨時可能危及選定目標以外的其他多數(shù)車輛,使其發(fā)生追尾或其他車毀人亡等不確定性的嚴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碰瓷”行為已經危害了公共安全。
二、犯罪主觀上的故意性
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為人對危害公共安全這一危險后果在認識上存在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就本案而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碰瓷”,被告人對造成所選定車輛上的人員和財產損失事先有明確認識,是直接故意。同時,按常識,被告人應該能夠認識到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肇事行為應該會造成選定目標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但卻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間接故意。
綜上,本案一、二審法院的裁判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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