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朝民初字第3085號
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建工總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左家莊中街4號。法定代表人桑振宇,董長。
委托代理人王富利,北京匯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河南城建建設集團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qū)人民大道東段路。法定代表人高金良長。
委托代理人尚仲保,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漢族,河南城建建設集團勞務有限公司施工員,住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qū)人民大道東段路。
委托代理人孫萬軍,北京市紫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建工總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反訴原告)河南城建建設集團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富利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尚仲保、孫萬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公司于2006年10月與被告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被告承包我公司位于朝外s0H0工地機電設備安裝工程中的水系統(tǒng)安裝勞務工程,被告當時的報價是3500000元。合同簽訂后,在履行過程中,被告多次以罷工、停工等理由要求我公司提高勞務費,否則拒絕施工。
由于甲方規(guī)定必須在規(guī)定的工期內(nèi)完工,我公司迫于無奈,將勞務費調(diào)整至4500000元,其中包括甲方安裝計劃的調(diào)整取消安裝的部分和因被告怠工我公司另行聘請其他六支施工隊施工的部分。由于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多次組織工人惡意鬧事,要求預先支付勞務費,我公司又被迫墊付500000元勞務費。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工作失誤,不盡職責,造成機器設備的損壞達700000多元,該損失應當由被告進行賠償。合同履行完畢后,經(jīng)甲方和我公司對該工程的勞務量進行實際結算,由被告實際完成的勞務量價值約為4000000元,而被告從我公司實際領取的是4800000元。我公司認為,被告應當按照其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勞務費,并應將額外支取的款項返還我公司。
為了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被告:1、返還我公司勞務費2002344.06元;2、賠償經(jīng)濟損失641525元(包括施工工程中跑水造成電梯損失219360元+裝修損失191995元+清理工費、罰款230170元);3、賠償調(diào)查取證費2506元、鑒定費116104元。
被告辯稱并反訴稱:2O06年6月,我公司與原告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我公司承包原告位于朝外S0H0工地機電設備安裝工程中的水系統(tǒng)安裝勞務工程。合同的工期為2006年6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2O07年1O月,工程提前完工。我公司決算的工程款應為8001505.77元,原告實際支付4800000元后未再支付。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反訴要求原告:1、支付工程款3201505.77元及自2008年1月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08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支付圖紙還原費7375元、鑒定費3000元。
原告對被告反訴意見辯稱:鑒定機構所作鑒定報告最后修正值確實是4065305.41元,我公司只是認可其他機具費366478.94元和工日費用69462.20元,其他費用和本案沒有關系。工費部分雙方約定是按照工日進行結算,并不是人工費。管理費和利潤等不是按照工日計算,產(chǎn)生不了工費。合同沒有約定計取任何費用的標準。被告的反訴請求在鑒定報告第一版中已經(jīng)明確進行了說明,即雙方?jīng)]有提供有效的甲方或者我公司的簽字的鑒定素材,鑒定機構無法鑒定。安裝腳手架等都是甲方提供,雙方?jīng)]有約定,被告按照人工費計算沒有依據(jù)。我公司不同意被告的反訴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系從事專業(yè)承包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系從事建筑勞務分包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于2008年1月將原名稱“安陽市環(huán)宇建設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更名為現(xiàn)名稱。
2006年6月,原、被告簽訂《北京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將“建外SOHO給排水、空調(diào)水、消防水"工程勞務發(fā)包給被告;被告應當提供作業(yè)人員66名、合同工期為2006年6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 “根據(jù)2001年概算定額每工日35元,機械費按定額,主輔材由發(fā)包方提供’’; “定額工外發(fā)生的零星用工單價每工日35元”;“合同外洽商部分價款另作增加”合同價款2006年10月31日前付款‘150000元、2007年5月31日付款350000元,余款于2008年l2月付清;承包人自備工具為“大型機械及小型工具”等。
上述工程于2007年10月竣工驗收并于2009年初投入使用。原告已支付被告工程款4800000元。
審理中,經(jīng)原告申請我院委托北京中平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中水系統(tǒng)安裝勞務工程價值進行鑒定。2009年6月,鑒定機構作出中平建鑒定【2009】014號《勞務費用鑒證報告》。鑒定機構認為涉案工程中水系統(tǒng)(給排水、消防水、空調(diào)水工程)安裝工程勞務費為4l75218.79元。
其中,高層建筑超高費中的人工費137l08.14元;空調(diào)系統(tǒng)調(diào)試費中的人工費125377.34元;腳手架使用費中的人工費18644.81元;分包工程管理費786056.12元。另外有分歧無法判斷的事項有:人工費調(diào)差1076407.29元、地下二層空調(diào)水未施工項目一78391.83元、考慮人工調(diào)差因素則為一96042.96元;給排水工程設計變更單PR一005中開洞和給排水、噴淋系統(tǒng)地下工程管道支架刷調(diào)和漆一遍1488.41元,考慮人工調(diào)差因素則為1791.30元,現(xiàn)場簽證694771.13元,考慮人工調(diào)差因素則為861577.76元,職工場所住房費用合計228240元。上述鑒定報告作出后,當事人表示異議。2009年11月26日,鑒定機構作出《關于對“朝外s0H0機電設備安裝工程中的水系統(tǒng)安裝工程勞務費鑒定報告’’原告質(zhì)詢意見的回函,對計價依據(jù)、分包工程管理費率等問題進行了解釋和說明。同時,經(jīng)復核消防水、空調(diào)水工程高層建筑超高費和系統(tǒng)調(diào)試費屬重復計取,修正調(diào)減269170.3O元;空調(diào)冷凝水管道泄露性試驗費調(diào)減26911.94元。同日,鑒定機構作出《關于對“朝外s0HO機電設備安裝工程中的水系統(tǒng)安裝工程勞務費鑒定報告’’被告質(zhì)詢意見的回復函》,經(jīng)復核修正給排水、空調(diào)水、消防15項工程量增加費用79801.13元;其出具的鑒定結果不包含人工價差費用,依據(jù)是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務費調(diào)整價差的補充協(xié)議;根據(jù)合同及2001年預算定額規(guī)定,計算利潤為277125.63元:依據(jù)代扣代繳分包單位稅金的完稅證明,本鑒定結論未計取稅金。
2010年8月,鑒定機構作出中平建鑒定[20091014號一修1《勞務工程價值鑒定修正報告》。鑒定機構表示,因本項工程勞務費分包合同未明確約定分包管理費、利潤費率標準,本次鑒定按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費用定額》定額費率標準測算分析分包工程管理費(按人工費的26%)、利潤(費率7%),且均已經(jīng)包含在鑒定修正金額中。勞務工程價值鑒定金額修正為3915007.13元,其中包括:一、工程直接費部分,人工費2378981.56元、其他機具費359014.80元、分句.工程管理費680925.62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234957.21元(屬于爭議費用);二、高層建筑超高費部分,人工弗118949·08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工程管理費30926.76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10491.31元(屬于爭議費用):三、安裝工程腳手架費部分,人工費15948.51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工程管理費4146.61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1406·66元(屬于爭議費用);四、空調(diào)系統(tǒng)調(diào)試費部分,人工費105165.60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工程管理費27317.06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9266.79元(屬于爭議費用)。
原、被告對于鑒定機構所作上述修正報告有異議,2011年5月13日,我院致函鑒定機構委托其在被告調(diào)取工程圖紙563張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肇宇。
2012年4月,鑒定機構作出中平建【2012】鑒字第002號《朝外SOH0機電設備安裝工程中水系統(tǒng)安裝勞務工程價值補充鑒定報告》。補充鑒定勞務工程價值:3201.92元,其中直接費部分,人工費1857.76元、其他機具費291.32元、分包管理費483.02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184.25元(屬于爭議費用);高層建筑超高費部分,人工費92.88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管理費24.15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8.19元(屬于爭議費用);安裝工程腳手架部分,人工費18.14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管理費4.72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1.60元(屬于爭議費用);空調(diào)系統(tǒng)調(diào)試費部分,人工費174.98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管理費45.49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15.43元(屬于爭議費用)。
2012年5月10日,鑒定機構作出《關于中平建鑒定【2009】014號一修1(朝外s0H0機電設備安裝工程中的水系統(tǒng)安裝勞務工程價值鑒定修正報告>的補充說明》,將原修正報告中“分包工程管理費680925.62元”,更改為618535.21元。
2012年9月10日,鑒定機構作出《關于對安陽環(huán)宇公司“朝外s0H0機電設備安裝工程中的水系統(tǒng)安裝勞務工程價值鑒定報告”質(zhì)證意見的答復函》。鑒定機構答復,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務工程合同承包范圍及價款構成的約定,勞務工程價款只包含“其他機具費”,不包括“機械費”,故未鑒定“高層建筑超高費”中的機械費;空調(diào)水系統(tǒng)管道和支架已刷防銹漆,給排水、噴淋系統(tǒng)地下部分,一部分管道和支架刷防銹漆,一部分管道和支架刷灰色調(diào)和漆,因雙方均不能提供管道和支架刷漆一遍做法的洽商變更鑒定資料,鑒定機構無法計算管道和支架刷灰色調(diào)和漆的工程量,故鑒定機構按照給排水、消防工程施工圖設計說明、空調(diào)水設計說明做法鑒定計算管道和支架刷防銹漆的勞務工程價值,未計算管道和支架刷灰色調(diào)和漆勞務工程價值;因設計施工圖紙未標注管道與水箱、冷卻塔、軟化水箱、制冷機組、板式換熱器、冷凍冷卻水泵的法蘭接口連接做法,且設計說明表述上述設備由供貨單位負責安裝,無法鑒定計算法蘭盤工程量;低壓容器具板式換熱器安裝,應按換熱器的換熱面積指標分檔選套定額子目,故不應增加板式換熱器費用;增加DN200鋼管溝槽連接29.60米,只是增加了鋼管長度數(shù)量,與其對應相
關聯(lián)的連接管件已按預算定額計算規(guī)則、設計圖紙標注數(shù)量以“個”為單位單獨套定額子目計算,故未少鑒定。對確有誤差的部分,鑒定機構表示將進一步進行修正。
2012年11月,鑒定機構作出《“朝外SOHO機電設備安裝工程中的水系統(tǒng)安裝工程勞務工程價值鑒定報告,,質(zhì)證意見的答復函(二)》。鑒定機構結合當事人意見,確定本案勞務工程價值鑒定金額修正為3981783.84元(含爭議費用),其中:一、工程直接費部分,人工費2413732.28元、其他.機具費361531.54元、分包工程管理費627570.39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238198.39元(屬于爭議費用):二、高層建筑超高費部分,人工費120686.62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工程管理費31378.52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10644.56元(屬于爭議費用);三、安裝工程腳手架費部分,人工費15992.40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工程管理費4158.02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1410.53元(屬于爭議費用):四、采暖系統(tǒng)調(diào)試費部分,人工費116066.31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工程管理費30177.23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10237.05元(屬于爭議費用)。
本案勞務工程價值補充鑒定金額修正為3185.14元,其中:一、直接費部分,人工費1844.28元、其他機具費273.56元、分包管理費479.51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181..81元(屬于爭議費用);二、高層建筑超高費部分,人工費92.21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管理費23.97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8.13元(屬于爭議費用);三、安裝工程腳手架部分,人工費17.88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管理費4.65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1.58元(屬于爭議費用);四、采暖系統(tǒng)調(diào)試費部分,人工費191.04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管理費49.67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16.85元(屬于爭議費用)。此外,鑒定機構按預算定額分析確定,本工程綜合工日數(shù)量為68074.78個(不含其它人工費),其中包含修正報告部分68022.88個、補充鑒定報告部分51.90個(不含其它人工費)。
2013年3月25日,鑒定機構作出《“朝外SOHO機電設備安裝工程中的水系統(tǒng)安裝工程勞務工程價值鑒定報告”質(zhì)證意見的答復函(三)》。鑒定機構將本案勞務工程價值鑒定修正為4065305.41元(含爭議費用),其中:一、工程直接費部分,人工費2463005.47元、其他機具費366478.94元、分包工程管理費640381.42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242890.61元(屬于爭議費用);二、高層建筑超高費部分,人工費123150.28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工程管理費32019.07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10861.85元(屬于爭議費用);三、安裝工程腳手架費部分,人工費16507.07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工程管理費4291.84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1455.92元(屬于爭議費用);四、采暖系統(tǒng)調(diào)試費部分,費:121838.80元(屬于爭議費用)、分包工程管理費3l678.09元(屬于爭議費用)、利潤10746.18元(屬于爭議費用)。本工程綜合工日數(shù)量為69462.20個(不含其它人工費),其中包含修正報告部分69410.30個、補充鑒定報告部分51.90個(不含其它人工費)。
被告對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仍有異議,鑒定機構到庭接受當事人質(zhì)詢。原告支付鑒定費116104元,被告支付圖紙還原費7375元、鑒定費3000元。
審理中,原告表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按照綜合工日數(shù)量及其他機械費用計算勞務合同價款,并無其他費用,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核定。被告表示,其自行核算的工程款項包括:1、答復函三鑒定機構最終確定的勞務工程價值,包括爭議部分,共計4065305.41元;2、管道壓試驗費387758.31元;3、型鋼管道支架及刷漆費80063.26元;4、管卡軟管安裝費23094.48元;5、管卡制作費安裝及刷漆費83516.86元及管卡安裝費40000元,加上不應扣除的40538.19元,合計增加164055.05元;6、機械費74388.12元;7、消防系統(tǒng)調(diào)試費52002.36元;8、零工確認單3120元;9、氧氣、乙炔費用87723.43元;10、人工費調(diào)差1076407.29元:11、給排水工程涉及變更單PR一005刷漆1791.30元:12、現(xiàn)場簽證861577.76元;13、職工住房場所費用228240元:14、交通費137410;一/15;15、工期提前2個月?lián)尮と斯べM424800元、機械費118944元;16、窩工費125200元:17、左冢莊工地水電改造、亦莊工地預留預埋89625元:合計8001505.77元。除鑒定機構鑒定結論核定金額外,被告就其主張的其他款項實際發(fā)生和支出情況沒有舉證。
此外,原告表示因被告施工不當,造成其經(jīng)濟損失641525兀,其中施工工程中跑水造成電梯損失219360元、裝修損失191995元、清理工費、罰款230170元。原告提供其與工程發(fā)包方簽訂的備忘錄等證據(jù)材料予以佐證。被告對原告主張表示異議。原告另提供交通費等票據(jù),用以證明其調(diào)查取證支出情況。被告對此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鑒定報告、書面說明及回復函件等證據(jù)在案證明。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本案中,原、被告簽訂《北京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雙方在協(xié)議中,確有“根據(jù)2001年概算定額每工日35元,機械費按定額,主輔材由發(fā)包方提供”的明確約定。但是,考慮到被告在施工過程中確會產(chǎn)生管理費等合理支出,故本院將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酌情調(diào)整結算款項。被告提供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機械費支出等事實,故對被告自行結算數(shù)額,本院不予采信。
就原告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問題,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系因被告原因產(chǎn)生,故其相關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其大額支出調(diào)查取證費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對此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河南城建建設集團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nèi)返還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建工總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七十三萬四千六百九十四元五角九分;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建工總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河南城建建設集團勞務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972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建工總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6832元(已交納);由被告(反訴原告)河南城建建設集團勞務有限公司負擔11140元[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建工總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納,被告(反訴原告)河南城建建設集團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建工總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反訴案件受理費21497元,由被告(反訴原告)河南城建建設集團勞務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鑒定費126479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建工總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3239元(已交納);由被告(反訴原告)河南城建建設集團勞務有限公司負擔6324O元[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建工總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已墊付52865元,被告(反訴原告)河南城建建設集團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建工總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余款10375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悅
人民陪審員張杰
人民陪審員賈玉淑
書記員郭天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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