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拒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單位被判賠償
夏某是企業(yè)的"老員工",他早在2001年4月3日就入職公司,2011年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4年7月18日,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通知老夏不再續(xù)簽合同并要求辦理交接手續(xù)。但夏某不同意終止合同,隨后,夏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裁判結果:支持夏某請求。
理由:夏某在公司連續(xù)工作時間超過十年,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未按夏某的要求簽訂,須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此外,公司不僅不與夏某續(xù)簽合同,反而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了雙方勞動合同,剝奪了夏某續(x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向老夏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律師說法:用人單位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須擔責
在我國,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即應與之簽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而以合同期滿為由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繼續(xù)履行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本案中夏某已經在公司工作超十年,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有關規(guī)定與其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際上用人不但未與夏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而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當向夏某支付經濟賠償金。
相關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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