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拖欠工資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工資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如果有關追索勞動報酬的爭議金額沒有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那么仲裁裁決僅對企業(yè)具有終局效力,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有關追索勞動報酬的爭議金額超過了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那么仲裁裁決對勞動者和企業(yè)都不具有終局效力,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如何賠償
1、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p>
勞動關系建立后,用人單位應按時發(fā)放勞動者工資。如遇相關勞動糾紛,咨詢專業(yè)律師能夠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利益,盡早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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