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偽造證件將房屋過戶并出售的該如何認定
甲與乙為戀人關系,乙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甲向乙提出借用其房屋產權證抵押貸款,在貸款無果后,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持偽造的結婚證書和房屋過戶授權委托書將房屋認購人變更為其本人,隨后將該房屋出售并過戶給丙。
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罪
法院認為,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甲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房屋的目的,客觀上向第三人(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實施了欺詐的行為,騙取了工作人員的信任,最終將房屋過戶出售給了丙,構成詐騙罪。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行為性質
首先,甲通過偽造結婚證、房屋過戶授權委托書等手段,虛構事實,使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房管所的工作人員產生錯誤認識,進而將該房屋變賣并過戶給丙,致使乙的財產遭受損失。甲在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行為應成立詐騙罪。其次,本案為典型的“三角詐騙”,受騙者為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房管所,但被害人則為遭受財產損失的乙。甲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偽造相關材料將房屋過戶的行為,不應被評價為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手段。其實質是甲通過欺騙的段,使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房管所產生了錯誤認識(誤以為甲與乙是真實合法的夫妻關系),進而處分了給房屋,使乙的財產受到損失。所以甲的行為不是盜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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