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追索勞動報酬
2015年10月12日,被告袁某將其承包的服裝城砌墻工程承包給原告,原告組織人力于2016年3月21日完成工作量并交付,被告僅支付了部分勞務費,下欠勞務費5099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結(jié)算單,并承諾2016年農(nóng)忙前付清欠款,此后,原告籌款付清了和原告一塊干活的人的勞務費,多次向被告索要下余欠款,均無結(jié)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由被告給付原告勞務費50999元,并按月息9厘支付原告欠款利息5508元。
法院判決:一、被告袁某給付原告孫某勞務費50999元,逾期利息1801.96元,以上共計52800.96元。二、駁回原告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認為被告應支付其所拖欠勞務費數(shù)額一年的利息即5508元(按月息9厘計算);被告認為原告所完成的工程存在質(zhì)量問題,其應修補工程花費7000元及因原告所領工人存在打架行為被六建總公司罰款1500元應在結(jié)算總額中予以扣除。本院查明:被告在給原告出具的結(jié)算單上記載“余款收麥農(nóng)忙款付清”。同時被告在結(jié)算單上關于“工地打架罰款壹仟五百元”的記載,被告所提供的工資表上扣款6087元及罰款1500元的記載均系被告方自己所寫,無原告簽名,原告對此亦表示不認可,被告亦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原告所完成的工程存在質(zhì)量問題,也未向本院提供六建總公司所出具的罰款單。
另查,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以內(nèi)的年貸款基準利率為4.35%。
本院認為:債是按合同的約定或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的權(quán)利義務關系。債務應當清償。被告拖欠原告勞務費屬實,雖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均無結(jié)果?,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由被告給付其拖欠的勞務費50999元的主張,證據(jù)充分,對其主張予以支持。被告關于其與原告有口頭約定,應在原告所主張的勞務費總額中扣除工程修復費及罰款的辯駁意見,證據(jù)不足,對其意見不予采納。
勞務合同亦是合同的一種。被告在工程結(jié)算時承諾在2016年農(nóng)忙前(公歷6月份)給原告付清余款,但至今未支付,其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被告未按約定的時間給付原告勞務費,給原告造成利息損失,故原告關于要求被告支付其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其主張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對逾期付款利息沒有約定,故原告關于要求被告按月息9厘給付其一年利息的主張,計算標準及請求期限均超出法律規(guī)定,故對其主張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院依法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持原告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的利息請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百零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袁某給付原告孫某勞務費50999元,逾期利息1801.96元,以上共計52800.96元。二、駁回原告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
追索勞動報酬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出具欠條,屬于勞務合同,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甚至可以申請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條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xù),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jīng)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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