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在駕駛證暫扣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
2010年12月18日,被告曹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被告曹某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司法鑒定所對原告作出八級傷殘的鑒定。原告認為,本起交通事故使原告致殘,兩被告分別作為侵權人和肇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99398.9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曹某賠償。
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孫某各項損失共計88919.88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12月18日,被告曹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曹某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司法鑒定所對原告之傷作出八級傷殘的鑒定。被告曹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曹某已經(jīng)墊付原告合計13409.71元。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提出,被告曹某在駕駛證暫扣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曹某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對于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被告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上,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總計為103588.54元,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本院確定為97293.78元;超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原告損失為6294.76元,由被告某中負擔80%,由于被告曹某已經(jīng)墊付原告醫(yī)療費及車輛修理費共計13409.71元,超出了其應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對于超出部分,在被告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內予以扣除。據(jù)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的解釋》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孫某各項損失共計88919.88元。
律師說法:駕駛證暫扣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以此免責么?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及第42條是保險公司制定上述保險條款的依據(jù)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會據(jù)此抗辯。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對保險公司免賠的理由只有被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以及對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人員受傷的情形。
駕駛證被暫扣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交強險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有效的救濟。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定標準積極理賠,在沒有拒賠理由時拒絕賠償。所以,只要當事人投保了交強險,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就應理賠,如此才能充分保障受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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