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生活中,買賣已抵押的二手房普遍存在,其是否存在風險?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而出售已抵押的房屋,其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很多人對此會有所疑問,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例簡介:買賣已抵押的二手房,因無法解押訴至法院解除合同
原告訴稱,2015年6月8日,經(jīng)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2-1117號房屋,成交價為37萬元。被告承諾該房屋無產權爭議,原告在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時首先要支付定金40000元。原、被告在《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被告在7月10日前解除該房屋抵押,保證能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正常過戶手續(xù)。但是,被告到了7月10日仍不能解除該房屋的抵押,于是被告與原告協(xié)商,要求原告把被告解押的時間推遲到8月10日前,原、被告于7月10日簽訂了《存量房買賣補充協(xié)議》,該補充協(xié)議約定:被告于8月10日前解押,原告在被告解押后的7日內向被告支付首付尾款34000元(房屋首付款:74000元,其中包括購房定金:40000元,首付尾款:34000元)。8月10日過后,被告仍不能按《存量房買賣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解押,導致該房屋買賣無法正常進行,被告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了根本違約,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6月8日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及原、被告于7月10日簽訂的《存量房買賣補充協(xié)議》;2、被告向原告退還購房定金4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40000元。
被告辯稱,原、被告間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及《存量房買賣補充協(xié)議》因被告的房屋辦理了抵押貸款,轉讓抵押的房屋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而無效。
法院判決:《存量房買賣合同》及《存量房買賣補充協(xié)議》合法有效
本案中《存量房買賣合同》及《存量房買賣補充協(xié)議》合法有效,被告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解押手續(xù),構成違約,雙方均無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判決如下:1、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6月8日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及2015年7月10日簽訂的《存量房買賣補充協(xié)議》于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即2015年10月17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80000元。
律師說法:買賣已抵押的二手房存風險 無法解押導致合同解除
關于本案《存量房買賣合同》及《存量房買賣補充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1年6月)第8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不能依據(jù)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認定轉讓合同無效。受讓人因抵押權登記未涂銷,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受讓人要求轉讓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根據(j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予以確定?!痹?、被告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及《存量房買賣補充協(xié)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雖在簽訂合同時將涉案房屋抵押給銀行,但該抵押并不影響合同效力,本案《存量房買賣合同》及《存量房買賣補充協(xié)議》合法有效。而涉案房屋因被告無法在約定期限內辦理解押手續(xù)而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原告無奈只得解除合同。若處于房價上漲周期,更可能錯失買房機會,造成更大遺憾。在此提醒您,若對已抵押的房屋有購買意向,一定了解清楚房屋抵押情況,避免損失。
以上就是對“買賣已抵押的二手房存風險 無法解押導致合同解除”相關問題的解答。生活中當您遇到諸如此類的問題,不要焦慮,請及時咨詢房產方面的專業(yè)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
徐紅英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徐紅英律師”(微信號fazhitiandi),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wǎng)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wǎng)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徐紅英律師網(wǎng)”)
執(zhí)業(yè)律所:徐紅英
咨詢電話: 13818076833
關注徐紅英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