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敬輝律師代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民申字第243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余劍虹。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余勝明。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余勝梅。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余勝英。
以上四位再審申請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敬輝,北京市久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周偉龍。
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林銀心。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黃朱。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彭麗妃。
一審第三人:林伙海。
委托代理人:陳國鋒,福建創(chuàng)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福清市瑞成水產(chǎn)養(yǎng)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陰嶼礁村87號。
法定代表人:陳國瑞,該公司經(jīng)理。
再審申請人余劍虹、余勝明、余勝梅、余勝英因與被申請人周偉龍及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林銀心,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黃朱、彭麗妃及一審第三人林伙海、福清市瑞成水產(chǎn)養(yǎng)殖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閩民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認為,余劍虹、余勝明、余勝梅、余勝英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長王洪光
審判員張純
代理審判員潘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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