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最高法院通報過的關于婚姻家庭糾紛的典型案例中,[1]有一則案例是:2003年周某與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張某提起與周某離婚訴訟,經(jīng)法院調解后雙方自愿離婚。離婚后,周某發(fā)現(xiàn)張某早已出軌并與某女在2013年5月生育一女。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河南高院副院長史小紅介紹此案時表示,法院審理后,依法支持了無過錯方周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
那么,司法實務領域各地法院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問題是如何處理的?應該如何準確理解與適用?下文結合17個案例就這一問題的若干注意事項以及相關法條作了整理。
一、請求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0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以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案例01
甲為證明乙在離婚訴訟中存在過錯,向原二審法院提交了照片、書信、懺悔書等證據(jù)材料,但該組證據(jù)材料不足以證明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乙已與其他男子同居。在詢問中,甲亦承認其并無乙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證據(jù)。
根據(jù)誰舉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認為甲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遂駁回甲的再審申請。[2]
案例02
甲曾向乙出具保證書保證不跟丙來往,如果再犯,甲名下的房產(chǎn)歸乙所有。其后,乙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女兒歸其撫養(yǎng),同時主張相應的財產(chǎn)歸其所有并賠償損失10萬元。乙僅提供證人證言,證明證人曾經(jīng)在不同時間看到甲與異性同行或交談。
法院認為,乙未能充分舉證證明甲在出具保證書后仍與丙保持關系,其基于保證書的承諾要求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權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同時,乙未能舉證證明甲在與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其請求損害賠償缺乏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3]
二、取證時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案例03
被告一在離婚過程中,為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邀請被告二為其偷拍證據(jù),并向被告二提供了DV格式數(shù)碼錄像帶一盤,將被告二帶到原告與被告一的住所對面樓房的樓梯問,在未向被告二提供原告照片及相貌特征的情況下,要求被告二偷拍原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不忠實行為。被告一為防止過路人看見其偷拍,在該樓的樓梯間為被告二望風。
法院最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判令被告一、二停止侵權,向四原告各賠償精神撫慰金500元。[4]
三、一般須達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嚴重程度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p>
《婚姻法》明確予以離婚損害賠償?shù)那樾沃粸椤坝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對于何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問題,并無詳實明確,各地法院在實踐中有各自把握的尺度。例如,廣東高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5]第17條規(guī)定:
《婚姻法》所稱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系相對穩(wěn)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
案件04
被告在離婚訴訟中自認與他人同居生活一年以上,原告在生理和心里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jù)當?shù)氐纳钏郊氨桓鎸υ娴膫Τ潭?,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酌情主張10000元。[6]
案例05
法院認為,根據(jù)原告向本院的證據(jù),雖可認定被告與其他女人存在曖昧關系,但不能證明被告有與他人同居的事實,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7]
案例06
法院認為,甲雖在起訴時主張乙與婚外異性持續(xù)非法同居,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原審法院駁回了甲主張離婚過錯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從甲所提交證據(jù)(一是乙認可2012年6月2日晚11-12點至2012年6月3日凌晨3點,在某異性住處的事實。二是根據(jù)酒店登記記錄截屏顯示,2011年3月20日,乙與同一異性共同入住酒店同一房間)看,乙確實在處理與婚外異性的關系上存在不妥當之處,影響了夫妻感情,B應對婚姻的破裂承擔相應的責任。[8]
四、有時存在關系曖昧等情形,法院可能適當支持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p>
案例07
法院認為,根據(jù)雙方所生之女的陳述,可以認定原告與其他女性關系曖昧,故對被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當予以支持,最終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千元(原告訴請要求五萬元)。
五、對于忠誠協(xié)議或離婚協(xié)議的部分認可
案例08
原被告定有離婚協(xié)議,約定被告賠償原告7.6萬元(被告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系,且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其后,被告不履行該協(xié)議,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7.6萬元。法院認為,原、被告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訂立離婚協(xié)議的法律后果,被告在協(xié)議上簽名捺印,應當視為其對過錯賠償事項的認可,且雙方對過錯賠償?shù)募s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被告應當按照協(xié)議履行向原告支付賠償款的義務,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9]
案例09
甲與乙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簽訂夫妻忠誠協(xié)議,約定如一方道德品質出現(xiàn)問題,向對方提出離婚,須賠償對方精神損失費和青春損失費3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甲在與乙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同居,使乙在精神上遭受本不需要其承擔的煩惱和傷害,乙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及本地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精神損害費酌定為3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程序有誤,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法院重審認為,忠誠協(xié)議系原、被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了實現(xiàn)相互尊重,相互幫助,愛護對方,彼此忠誠對待的目的才簽訂的,該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有效。雙方分居期間甲與其他女性產(chǎn)生婚外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使乙遭受精神傷害。甲違反協(xié)議約定,亦違反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法律規(guī)定,應當按照協(xié)議的約定對無過錯方乙予以賠償。但乙主張青春損失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不予支持。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以及甲收人狀況和本地的生活水平,精神損失酌情認定15萬元。[10]
六、損害賠償?shù)木唧w數(shù)額差異較大(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責任人支付能力等因素)
案例10
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其起訴要求離婚。被告提出,若原告堅持要求離婚,要求給予經(jīng)濟補償。由于原告對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有重大過錯,被告要求給予經(jīng)濟補償?shù)牡霓q解意見可適當支持。由原告賠償被告精神損失費5000元。[11]
案例11
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酌情主張10000元。[12]
案例12
原告與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生一女與原告不存在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子關系,這一事實表明,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存在婚外性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第四條關于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guī)定。且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配偶權,給原告帶來了精神壓力和痛苦,對原告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是顯而易見的,被告應當給予原告精神撫慰和補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其合理部分應當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的10萬元數(shù)額明顯過高,應當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予以綜合考慮,酌情減少為18000元。[13]
案例13
被告在與原告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案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對離婚存在過錯。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規(guī)定,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被告抗辯其已在財產(chǎn)分割中給予原告多分的照顧的理由不充分,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法院予以支持。[14]
案例14
關于被告所提出的損害賠償一節(jié),法院認為,根據(jù)被告所提供的原告與他人同居地的物業(yè)公司工作人員、門衛(wèi)、鄰居等不同身份、不同職責的三位證人證言,并結合被告提交的視聽資料、照片顯示的內容,可以認定原告與他人同居的事實成立,原告與他人同居的行為確給被告身心造成一定的傷害,具體損害賠償數(shù)額由法院酌定為8萬元(被告要求10萬元)。[15]
七、“第三者”侵犯配偶權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存有爭議
案件15
配偶一方為被告
甲與乙為夫妻,乙生育丙。雙方因感情不和辦理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約定:丙由乙撫養(yǎng),甲不承擔丙的一切費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歸甲所有。離婚后,丙由乙撫養(yǎng)。甲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后得知其并非丙生父,遂以乙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乙賠償撫養(yǎng)費15萬元和精神損失費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乙與他人共同生育一子丙,甲對丙沒有法定的撫養(yǎng)義務。離婚前,甲雖然對丙盡了撫養(yǎng)義務,但離婚時,甲已分得了全部夫妻共同財產(chǎn),故甲再訴請乙給付離婚前小孩丙的撫養(yǎng)費的理由不當,不應予以支持;離婚后,小孩丙由乙撫養(yǎng),甲并沒有對丙盡撫養(yǎng)義務,故甲要求乙給付離婚后丙的撫養(yǎng)費的理由也不成立。離婚時已約定丙由乙撫養(yǎng),甲不給付丙任何費用,并且甲分得了全部夫妻共同財產(chǎn),故乙辯稱離婚時,甲就已知曉丙不是其親生兒子的辯解理由成立,且甲在離婚三年之后才起訴,要求乙給付丙的撫養(yǎng)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16]
甲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由于乙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婚外異性生育一子丙,且對配偶甲隱瞞了該事實,乙的過錯行為一方面導致甲誤對非親生子丙盡到了撫養(yǎng)義務,為此遭受了經(jīng)濟利益損失,另一方面又必然致使甲遭受極大的精神痛苦,致使其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故應認定乙的行為已對甲構成了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由于甲在離婚時已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撫育費損失實質上已得到了適當彌補,故一審法院對甲主張的撫育費損失不予支持,并無不當。至于時效,由于甲經(jīng)過親子鑒定后才確切知道自己不是丙的生物學父親,即甲至此時才確知自己權利被侵害并隨即提起訴訟,未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遂判決:撤銷原判,改判由乙賠償甲精神撫慰金1萬元。[17]
案件16
配偶一方與“第三者”為共同被告
甲與乙系夫妻,乙與丙發(fā)生婚外性關系,乙懷孕生下一子丁。其后,甲知悉丁并非其親生。甲與乙在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丁由乙撫養(yǎng),夫妻共同財產(chǎn)各半分割。離婚后,甲以乙、丙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確認丙為丁的親生父親,并要求乙、丙賠償甲用于丁的保胎費、生活費、醫(yī)療費、出生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22900元,賠償鑒定費、交通費3535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誤工費33200元,合計59635元。法院審理后認為,乙在與甲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對夫妻感情忠貞不二,潔身自愛,不應與丙保持長達半年多的婚外情。乙認為這一切都是丙威逼、恐嚇造成的,倘若成立,其應有足夠的時間、機會向警方報案,或向有關部門反映,而乙未能采取這些有效的措施,阻止丙對其傷害,相反在懷孕后與丙商討結婚一事。乙在主觀上欺騙了自己的丈夫,放縱了自己的情感。丙明知乙是有夫之婦,卻與其保持曖昧關系,破壞他人家庭是極不道德的。兩被告不光彩的做法,嚴重地侵害了甲對配偶的權利,給甲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打擊,這種打擊非一般人所能感受是確實存在的。因此,兩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
法院判決:丙與丁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丙為丁生父;丙出生前費用2500元,出生費2500元,醫(yī)療費2000元,生活費、營養(yǎng)費及護理費4500元,甲誤工損失3200元及用于鑒定的交通費679元,合計15379元,丙給付該費用中的7690元,其余費用已由乙負擔,乙不再負擔,但乙對丙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乙、丙給付甲精神損害賠償費1萬元,雙方互負連帶責任;駁回甲其他訴訟請求。[18]
案件17
“第三者”為被告
甲與乙系夫妻,共同開辦并經(jīng)營商店,丙為員工。乙、丙發(fā)生性關系并以異性朋友關系相處,丙期待甲與乙離婚之后與乙結婚。甲知曉情況后,與乙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其后,甲以丙為被告訴至法院,認為丙侵犯自己的配偶權并導致離婚的后果,請求法院責令丙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婚姻法第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夫妻忠實義務是指夫妻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它要求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不得為婚外性行為。夫妻忠實義務是配偶權的一項基本內容,是配偶權派生出來的具體的身份權。配偶權具有絕對權的性質,配偶雙方以外的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丙明知甲與乙系夫妻關系,仍和乙發(fā)生性行為,其行為違反了法定的不作為義務,顯屬違法。由于丙的侵入,造成了甲精神和身心上的極大傷害并直接造成其家庭破裂的后果,其侵權損害事實明顯存在。丙明知甲是乙的妻子仍與乙處朋友并發(fā)生性行為,期待甲和乙離婚后與之結婚。丙應當知道其行為的違法性并預見到行為后果,卻不予控制,可見其主觀上存在故意之過錯。丙的違法行為使甲的身心遭受了極大摧殘,精神上受到了嚴重損害,其行為嚴重侵害了甲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配偶身份利益。若受害人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濟和經(jīng)濟上的補償,顯然違反民法的公平原則,也與侵權法的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功能相悖。故丙不僅需要向甲書面賠禮道歉,還應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19]
丙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婚姻法第四條是倡導性條款,不得以此條款單獨提起訴訟?!痘橐龇ā方忉專ㄒ唬┑谌龡l亦規(guī)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jù)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币粚徟袥Q認定丙的行為侵犯了甲受法律保護的配偶權,適用婚姻法第二條、第四條,判決丙向甲賠禮道歉并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屬適用法律不當?!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guī)定的離婚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是配偶中的無過錯方向有過錯的配偶另一方提出,即責任主體為無過錯方的配偶,而不能是婚姻關系之外的其他人?!痘橐龇ā方忉專ㄒ唬返诙艞l亦明確規(guī)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據(jù)此,本案被上訴人甲與乙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婚姻關系之外的丙為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丙給予損害賠償,尚無法律依據(jù),欠缺請求權基礎。原審判決認為丙侵犯了甲的配偶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據(jù)不足,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20]
法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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