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紹】
徐某和李某系朋友關系,2014年4月份,李某稱其資金困難,請求徐某為其提供幫助,徐某考慮到雙方的關系一直很好,就同意向李某出借現(xiàn)金200000元,并以武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作為共同借款人,當時兩人口頭約定,徐某可隨時要求李某償還該筆借款,李某不得拒絕。2015年3月份徐某因資金緊張,要求李某歸還借款,李某以無款為由未予及時歸還,后徐某又向該食品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欠款,該公司以欠條公章為李某私自加蓋為由一直拒絕支付,徐某無奈之下找到本律師,問詢解決問題的辦法。
【辦案經(jīng)過】
本律師在接到徐某委托后,通過對本案認真仔細的研究后發(fā)現(xiàn):欠條加蓋印章時徐某和李某均在場,被告并無加蓋印章時存在脅迫、利誘情形的證據(jù),加蓋印章后,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又在欠條上寫上“武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字樣,證明該公司對加蓋印章事實的認可。本律師書寫《民事起訴狀》代表徐某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李某支付欠款人民幣200000元,并以該欠款為基數(shù)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2.請求判決被告武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責任;3.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案件處理結(jié)果】
案件經(jīng)過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在法官主持下,雙方達成調(diào)解書:1.被告李某確認尚欠原告徐某欠款200000元,應與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徐某還清欠款;2.被告武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受理費4050元減半收取2025元,由被告負擔。本案屬于典型的熟人民間借貸糾紛,大多數(shù)人出于熟人之間的信任不注意證據(jù)的保存和權(quán)利的請求,極易出現(xiàn)證據(jù)不足或已過訴訟時效導致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出現(xiàn)。本律師建議即使熟人之間的借貸也應注意證據(jù)的存留和權(quán)利的行使,避免產(chǎn)生糾紛因無證據(jù)證明而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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