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紹】
2010 年4月8日,武漢市甲公司與孝感市乙公司簽訂一份《機器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根據(jù)乙公司自行選定的設備和技術品質標準出資購買兩套數(shù)控鉆孔機并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租賃期間,租賃機器的所有權屬于甲公司,租賃期滿后,機器設備的所有權歸乙公司所有。租金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止分六十期分擔,乙公司如不按期支付租金,甲公司有權加收相應的滯納金,或者要求乙公司及時付清全部租金和其他費用,并“終止”合同,收回租賃機器。2010年 5月,甲公司依約購買了合同中約定的兩套設備并將其送至乙公司,乙公司經(jīng)驗收合格并簽收,簽收后,乙公司使用該租賃機器,并依約向甲公司支付了前幾期的租金。但自2011年7月起,乙公司一直未按約支付租金,甲公司多次催討無果,遂委托本律師提起訴訟。
【辦案經(jīng)過】
本律師在接到甲公司委托后,將有力的證據(jù)進行收集提交到法院,作為法院進行審理時的重要依據(jù),使代理意見獲得法庭的充分支持,請求判令:1.確認甲公司對兩套數(shù)控機享有所有權;2.解除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3.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欠租金189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案件處理結果】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判決如下:1.確認武漢甲公司對兩套數(shù)控鉆孔機享有所有權;2.確認原告武漢市甲公司與孝感市乙公司于2010年4月8日簽訂《機器設備租賃合同》形成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解除;3.限被告孝感市乙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武漢市甲公司支付租金189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案為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因合同雙方在合同中已經(jīng)將雙方權利與義務約定清楚,通過鉆研合同條款,對比當事人的行為,就可以確定誰存在違約行為。關于這一類案件,通常是合同一方拖欠租金,有的是惡意拖欠,有的是因為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無論哪一種情況,合同另一方若不運用法律的強制手段,是沒有辦法將租金追討成功的。在法院的強制下,合同違約方若不履行判決結果,將會承擔更加嚴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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