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竊賊跨7省盜竊57萬財物
2010年2月至7月,被告人高兵、周海峰、崔永順、荊磊流竄至山東、河北、山西、河南、湖北、天津、安徽等7省20地市,利用汽車信號攔截器打開汽車,盜走汽車或車內財物,短短五個月作案23起,盜竊價值共計572371元、港幣4810元。其中被告人高兵、周海峰盜竊犯罪均23起,共計價值572371元、港幣4810元;被告人崔永順盜竊犯罪2起,共計價值120870元;被告人荊磊盜竊犯罪1起,價值10000元、港幣4000元。
法院判決:構成盜竊罪判刑處罰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高兵、周海峰、崔永順、荊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個人財物,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根據(jù)四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十五年不等,并處罰金5000元至60000元不等。
律師說法:團伙盜竊怎么處罰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1)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shù)額處罰;
(2)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shù)額處罰。
(3)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shù)額確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團伙盜竊罪量刑標準要根據(jù)不同城市來確定,而且一般是會分主犯跟從犯,主犯的處罰要重些。
楊樹英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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