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出租車司機介紹嫖娼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32歲,個體出租車司機。2002年8月9日晚,周某某打電話給李某某,讓其給找賣淫女。李某某打聽到市區(qū)某洗浴中心有賣淫女,即開車帶周到某玉潭洗浴中心,找到老板姚某某,提出有客人要求帶小姐出去“過夜”。姚找賣淫女楊某某,周某某付費300元給姚后,李開車將周、楊二人送到周住處。在周家,周、楊二人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后被公安機關查獲而案發(fā)。姚某某因涉嫌介紹賣淫罪被逮捕,周某某、楊某某被治安處罰。
爭議焦點:李某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在本案處理中,對李某某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定何罪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某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李某某明知某洗浴中心是賣淫場所,提供賣淫女賣淫,該李不是僅僅告訴嫖客讓其自己去嫖娼,而是主動帶領嫖客到該處,并找老板姚某某,提出客人要小姐陪客人“過夜”,后又送賣淫女、嫖客到嫖客住處,竭力促成賣淫嫖娼活動。李某某雖沒有在賣淫女及嫖客之間直接進行引見、撮合,但他與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之間已形成了介紹賣淫的共同犯意和共同行為,即構成了介紹賣淫的共同犯罪。只是分工和所起作用不同,李拉來嫖客,姚安排賣淫女,兩人的共同行為促使賣淫嫖娼活動得以實現(xiàn)。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某的行為是獨立的介紹嫖娼行為,但刑法意義的介紹賣淫是指為賣淫人員或嫖客尋找對象,從中引見,介紹、撮合、牽線搭橋,促成實現(xiàn)賣淫嫖娼。賣淫、嫖娼屬對向型違法形式。無賣淫則無嫖娼,無嫖娼亦無賣淫,介紹嫖娼實質(zhì)為介紹賣淫的特殊表現(xiàn)形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9條規(guī)定的“介紹他人賣淫”,未表述“嫖娼”二字,是立法技術上表述罪狀語言簡約性要求使然。因此,介紹嫖娼在法律上以介紹賣淫定性。本案中,李介紹嫖娼的行為構成獨立的介紹賣淫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介紹賣淫罪。介紹賣淫罪是指為賣淫人員介紹嫖客的媒淫行為??陀^表現(xiàn)為替賣淫人員尋找、招徠、引見、介紹嫖客,在賣淫者與買淫者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促成賣淫嫖娼活動得以實現(xiàn)的行為。本案中,李某某只是向賣淫場所介紹嫖客,并沒有與賣淫人員接觸,從中引見、介紹、撮合。我國刑法只規(guī)定有介紹賣淫罪,未規(guī)定介紹嫖娼罪,根據(jù)《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的規(guī)定,對李某某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即介紹嫖娼的行為不能給予刑法意義上的肯定性評價,介紹嫖娼行為不具有罪責性。
律師說法:介紹賣淫罪如何認定
李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介紹賣淫罪。介紹賣淫罪是指為賣淫人員介紹嫖客的媒淫行為。客觀表現(xiàn)為替賣淫人員尋找、招徠、引見、介紹嫖客,在賣淫者與買淫者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促成賣淫嫖娼活動得以實現(xiàn)的行為。
本案中,李某某只是向賣淫場所介紹嫖客,并沒有與賣淫人員接觸,從中引見、介紹、撮合。我國刑法只規(guī)定有介紹賣淫罪,未規(guī)定介紹嫖娼罪,根據(jù)《刑法》第3條“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的規(guī)定,對李某某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即介紹嫖娼的行為不能給予刑法意義上的肯定性評價,介紹嫖娼行為不具有罪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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