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浴場爭吵引發(fā)聚眾持械斗毆
2011年3月5日凌晨,夏某溪(已判刑)與宋某俊等人在平湖市當湖街道金沙碧浪浴場內發(fā)生爭吵,后夏某溪糾集柴某等人,柴某、崔某軍、張某、金某劍(均已判刑)對宋某俊拳打腳踢,逼迫宋某俊向夏某溪道歉。后宋某俊糾集被告人李某、蔡某喜、王某章、陶某、趙某虎(均已判刑)等人,并準備好砍刀等斗毆工具,柴某又糾集石某光、劉某等人至金沙碧浪底樓門口處,雙方發(fā)生斗毆,致使石某光、柴某、劉某、趙某虎受傷。經法醫(yī)學鑒定:石某光、柴某、劉某、趙某虎所受損傷均為輕微傷。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8月16日至四川省宜賓縣公安局普安鄉(xiāng)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李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持械聚眾斗毆,致使四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減輕處罰。據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
律師說法:糾結他人持械斗毆可獲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毆,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斗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斗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范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fā)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顧。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關于“發(fā)生爭吵雙方結伙斗毆聚眾斗毆罪如何量刑?”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在外活動要盡量避免與人發(fā)生沖突,萬不得已與人發(fā)生沖突要多一份冷靜與克制,互相理解與退讓,避免發(fā)生不必要的肢體沖突,傷及自己與他人,更不要因此觸犯法律,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如果已經出現打架傷人情況,最好咨詢律師幫助分析,以盡量降低損失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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